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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電子垃圾直接焚燒構成污染環境罪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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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10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典型案例,涉及醫療廢物、過期藥品、工業固體廢物、電子垃圾、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洋垃圾”等各類固體廢物污染問題。其中,一起焚燒電子垃圾污染環境案,被告人將廢舊電路板等電子垃圾采取直接焚燒方式處置,最終獲刑。
在陳某勤等焚燒電子垃圾污染環境案中,陳某勤伙同林某燕、蔣某國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江西省德興市某村一山塢內建設無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焚燒爐,采取直接投爐的方式焚燒廢舊電路板、廢舊電線等電子廢棄物,提煉含銅、金、銀等金屬的金屬錠。經鑒定,該類電子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

最高法介紹,隨著經濟發展、科技進步,電子垃圾逐漸成為生產、生活垃圾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機動車船等,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 劉竹梅:人民法院對非法收購、處置、冶煉電子垃圾等各種犯罪環節行為人實施全鏈條打擊,推動電子垃圾依法有序回收利用,保障固廢法關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的落實。
責任編輯:陳建慧
圖片編輯:樂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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