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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刊文評江蘇泰州流浪者獲市民身份:不該是個別待遇
近幾年,江蘇省泰州市社會救助站先后接收了20名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他們滯留在泰州都在3個月以上,最長的已達9年。這些流浪人員伴有不同程度的智力、精神和肢體殘疾,不能表述自己的真實身份,無法與親屬取得聯系。因為沒有合法身份,因而不能辦理醫保、享受救助,殘疾的流浪人員還辦不了殘疾證。據中國之聲報道,江蘇近日啟動流浪乞討人員落戶辦理手續,首批20名“生活無著落者”成為江蘇泰州新市民(5月15日《北京晨報》)。
根據當地官員的解釋,這20名流浪漢享受市民待遇,意味著將告別風餐露宿的日子,可以和泰州其他有家、有生活來源的市民一樣,戶籍狀況不再空白,而且每月能領到一筆最低生活保障金,看病的醫療費用也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報銷。一句話,他們過上了一個正常人的日子。正常人的日子,對他們來說,來之不易,與當地政府積極作為分不開,而從憲法賦予的公民基本生存權角度審視,他們有了基本的生存保障。
來這世上走一遭的每一個人,都應得到保有尊嚴的生存條件,這并非來自養了懶漢的福利國家理論,而是基于我國憲法第45條的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應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提供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由此可見,江蘇泰州的流浪者獲得市民身份,不是幸運,也不是恩惠,更不是出不了省的個別待遇,而應是惠及全國困難群眾的法定待遇。誰來做?國家和社會。作為國家職責承擔主體的政府,基于最低生存保障的給付責任,和維護社會正常運轉的職責一樣,不能推卸。
而全國范圍內,能得到市民待遇的流浪者,并不多見。他們是這個社會最弱勢的困難群體,遍布各地,隨時有安全、健康等多重威脅,何時結束這樣的日子,對他們來說,可能還是未知數。讓憲法第45條的權利不再止于紙面,變成實實在在的待遇,需要政府的作為,還需要立法部門的努力。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法律對行政給付進行規范,相關規定散見于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這不利于實踐中行政給付正義的送達。這項關系困難群眾切身利益的立法工作,值得高度重視,只有從法律上明確各級政府責任,劃清給付范圍和標準,才能把這項充分體現社會溫暖和國家擔當的工作推上依法行政的快速路。只有那時,憲法第45條的實現才算真正指日可待。
(原題為《流浪漢變市民,不該是個別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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