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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村民被馬蜂蜇傷,5天前捅蜂窩的同村4男子各被判賠1萬
俗話說“捅了馬蜂窩,定會挨蜂蜇”。廣西四名男子捅馬蜂窩后自己沒事,倒是同村另一村民楊某在馬蜂窩被捅的第5天被蜂蜇傷。楊某將捅馬蜂窩的黃某等人起訴至廣西岑溪法院,要求黃某等人對他進行經濟補償。
岑溪法院審理后認為,不能確定楊某被蜇傷與黃某等人摘取蜂窩的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必然的因果關系,但結合該案案情,適用公平原則處理較妥。該院遂依法判決參與摘取馬蜂的黃某、黃某炎、黃某福、梁某4人各補償人民幣1萬元給楊某。
判決生效后,參與捅馬蜂窩的黃某、黃某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日前,岑溪法院對此二人分別作出拘留15日、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

四男子捅馬蜂窩后惹官司
近日,岑溪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一則捅馬蜂窩引發的官司。2015年8月17日晚,岑溪市某村的黃某等人摘取了本村一棵樹上的馬蜂窩。5天后,同村村民楊某經過該處的時候被馬蜂蜇傷。被蜇傷后的楊某多次前往醫院治療,前后一共花了17萬多元的醫療費。出院后,楊某將黃某等人訴至岑溪法院,請求黃某等人補償經濟損失。
岑溪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是在黃某等人摘取蜂窩后第5天被蜂蜇傷,楊某是被與黃某等人摘取蜂窩有關的馬蜂蜇傷還是被在山上流動的其他的馬蜂蜇傷無法確定。
也就是說,不能確定楊某被蜇傷一事,與黃某等人摘取蜂窩的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必然的因果關系,而楊某被蜂蜇傷造成其經濟損失的后果也并非出于黃某等人的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岑溪法院認為本案事故屬于意外事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據上,岑溪法院結合該案案情,認為適用公平原則進行處理較妥,楊某被蜂蜇傷造成的經濟損失,可由參與摘取蜂窩的黃某等人適當分擔一定的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判決參與摘取馬蜂的黃某、黃某炎、黃某福、梁某4人各補償人民幣1萬元給楊某。
兩人拒不履行判決被處罰
一審判決后,參與捅馬蜂窩的黃某福主動履行了義務。但另外三人黃某、黃某炎、梁某卻拒絕履行義務。
2017年2月7日,楊某向岑溪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岑溪市法院在受理了該案后,于2月14日向黃某、黃某炎、梁某三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
然而,黃某、黃某炎、梁某三人對岑溪法院的執行督促措施仍充耳不聞。鑒于被執行人的消極履行,岑溪法院通過電話聯系上黃某、黃某炎、梁某三人,明確告知若再不履行義務將對他們進行拘留、罰款。
在接到岑溪法院的督促電話后,梁某部分履行了還款義務。但黃某、黃某炎二人還是不為所動。
5月5日,岑溪法院執行干警明確告知黃某、黃某炎,若再不履行義務,將采取拘留、罰款措施。但二人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鑒于此,執行干警分別向黃某、黃某炎宣讀了拘留15日、罰款3000元的決定。在宣讀了拘留、罰款決定書后,執行干警依法將黃某和黃某炎送往拘留所執行拘留。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拘留和罰款并不會抵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失信被執行人在拘留和罰款后還很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此也提醒廣大失信被執行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僅會給自己留下犯罪記錄,還會給自己的家人帶來不利的影響。
法院的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必須要履行。在遲早都要履行義務的前提下,應及時、主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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