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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捏造“腐敗線索”中傷他人,福州查處三起誣告陷害案件
新華社福州4月28日新媒體專電 在當前正風反腐的高壓態勢下,一些人卻利用社會對腐敗“零容忍”的心理,故意捏造“腐敗線索”中傷他人。今年以來,福州市紀檢監察機關連續查處了三起誣告陷害違紀違法案件。
福州市閩清縣上蓮鄉新村村原黨支部書記鄢仁生、原主任黃圣標舉報該村村主任許某與上蓮鄉紀委書記辛某、副鄉長劉某、副鄉長吳某等人于閩清縣2016年“7·9洪災”時擅離職守到白中鎮某飯店吃吃喝喝。然而調查發現,閩清“7·9洪災”期間,辛某、劉某與吳某三人均在崗履職。
“我可以為吳副鄉長作證,9日,我和他一起去了蓮埔村、溪坪村、新村察看水情,新村道路山體滑坡,車過不去,我們下車爬過滑坡處才回到鄉政府。”上蓮鄉水利站站長許孝增說。
“洪災第二天路一通,辛書記就來我們村了,再說洪災期間上蓮鄉道路都塌方了,他們也不可能去鎮里吃飯呀。”上蓮鄉溪坪村村民包向亮說。
另外,洪災期間,上蓮鄉不少村斷電、斷水、斷網、斷路,成為孤島,辛某所包的三個村路面坍塌,道路搶通后辛某第一時間赴受災村了解災情;劉某災前公出,災情發生后道路一通,立即赴溪坪村參與救災工作;吳某負責鄉防汛工作,臺風期間多次下村察看水情,蓮埔村險情嚴重,從9日晚11時至12日,吳某徹夜駐守蓮埔村……
身處抗洪救災一線,卻被誣告擅離職守。調查發現,鄢仁生與黃圣標因與許某有私怨,且不滿辛某等人在其二人退休后“不照顧自己”,所以想通過誣告使許某“當不成村主任”,使辛某等人“得不到提拔”。
4月1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閩清縣公安局對鄢仁生和黃圣標予以罰款。4月17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閩清縣紀委對鄢仁生與黃圣標二人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予以黨內警告處分。
此外,長樂市江田鎮黨委委員林良春因與長樂邊防大隊副大隊長林某曾發生工作隔閡,在上級考核提拔林某時,誣告其向村居和企業強行攤派、收取贊助費、行賄等問題,意圖讓林某被調查,以達到阻止其提拔的目的,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閩侯縣群眾洪鼎煊為泄私憤,捏造情節誣告該鎮長劉某公車私用、公款吃喝及生活作風等問題,請人代寫舉報信分送多部門,意圖擴大影響中傷劉某,使其受到紀律追究,被閩侯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5天。
誣告陷害既挫傷黨員干部特別是一線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又破壞了社會風氣和政治生態。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凈化舉報風氣,狠剎誣告之風,是紀檢監察機關職責所在。”福州市紀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將建立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常態化工作機制,保護并調動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原題為《故意捏造“腐敗線索”中傷他人,福州查處三起誣告陷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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