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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 4月20日消息,廣東增城農婦潘金蓮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電影《我不是潘金蓮》與同名小說作者劉震云等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近日,北京朝陽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原告潘金蓮,僅是與文學作品《水滸傳》中的人物形象同名,與小說《我不是潘金蓮》及同名電影、預告片并無直接利害關系,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駁回原告潘金蓮的起訴。
(本文原題為《廣東婦女潘金蓮起訴《我不是潘金蓮》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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