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2
人民大學課題組:環保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應根據實踐增加
近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在北京召開新《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2016年度實施與適用評估報告成果發布會。
2014年,為貫徹實施新《環境保護法》規定的這四種執法措施,環保部出臺了《按日連續處罰辦法》、《限產停產辦法》、《查封扣押辦法》等配套規章。
其后,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委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開展“《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實施情況評估”的學術性研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成立了由竺效教授領銜的課題組,對“四個配套辦法”2016年的實施進行評估。
今年的報告顯示,2016年1-12月份,全國實施四個配套辦法以及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2016年的總數為21738件,同比增長85%。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974件,同比上升36%;罰款數額達84820.73萬元,同比增加49%;實施查封、扣押案件共9622件,同比上升130%;實施限產、停產案件共5211件,同比上升68%;移送行政拘留共3968起,同比上升91%;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963件,同比上升16%。
根據評估,報告課題組指出,四個配套辦法條文還需更加準確地解讀與理解完善:
其一,《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中關于30日復查期限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執法人員的手腳,不利于發揮這項制度的威力。同時,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也應根據實踐增加相應的違法情形;
其二,《查封扣押辦法》第23條第2款規定的撕毀封條后的處理無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銜接問題,還需環保機關與公安機關協商一致予以解決;
其三,應對《限產停產辦法》第5條、第6條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或由環保部統一規范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措施在執法實踐中的適用,以確保依法行政,過罰相當,充分發揮《限產停產辦法》的功能;
其四,《移送行政拘留辦法》第2條規定與上位法沖突,與實踐不符,建議盡快修改《移送行政拘留辦法》第2條的規定,以使其與環境保護法規定本意相符,并適應執法實踐的需求;
其五,實踐中存在大量“其它”違法行為,應及時修改配套辦法的適用情形使之適應實踐需求。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