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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為貸款還他人欠的2萬元后又反悔告銀行:這個鍋我不背
上海市民錢先生為了買房去銀行貸款,卻發現自己在征信黑名單中,而涉案信用卡是別人冒用他的身份申請并使用的。
為了盡快撤銷不良記錄,錢先生違心地與銀行簽和解協議并支付了本金。事后他想,這個鍋自己不能背,于是向浦東法院起訴,經調解后銀行支付錢先生8800元。
據法院介紹,2015年2月,錢先生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去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的過程中,他意外地發現,自己在某上海分行處有一筆1.8萬元的惡意欠款,因而產生了一條不良信用記錄,無法辦理貸款手續。
在與涉案銀行交涉中,他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2008年,有人冒用他的身份證件,辦理了一張信用卡,透支8200元后長期未還。
然而,錢先生從未收到銀行的催收通知,系爭賬單的寄送地址即上海市金山區廊下鎮的地址,并非是他的地址,系爭手機號碼也非其號碼。
錢先生說,當時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了80萬元的買房款,如果由于不良征信記錄無法貸款,就會面臨違約。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減少損失,他被逼無奈,與銀行簽訂了所謂的和解協議,支付了本金8200元,這才得以刪除不良征信記錄。
事后他想,這個鍋自己不能背,于是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
錢先生認為,銀行沒有盡到信用卡辦理謹慎審核義務,導致案外人利用其信息辦理了信用卡,不僅導致自己名下發生不良征信記錄,還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超期,支付了違約金1900元。和銀行簽訂的《和解協議》,顯然是趁人之危的可撤銷合同。且銀行將其列入征信記錄長達7年,造成了其名譽損害,應賠償名譽損失費。
他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與銀行的和解協議;返還本金8200元;賠償經濟損失1900元,誤工費500元,名譽損失費1000元;由銀行承擔訴訟費用。
銀行辯稱,簽訂和解協議是為了解決錢先生當時的困難。考慮到有可能持卡人并非其本人的情況,銀行才同意與錢先生達成和解協議,并放棄主張利息、滯納金等損失。即便發生盜用,錢先生也存在保管個人信息及證件的責任,該協議是在雙方均讓步下達成,合法有效。而且,錢先生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需要事先查詢個人征信信息,否則造成無法貸款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
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銀行支付錢先生8800元,雙方再無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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