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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既要全面取消旅游定點購物,也要打擊新變種
旅游法早在三年前就明文規定“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現在才全面取消旅游定點購物,是不是遲了一步
3月27日,云南省政府公布《云南省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該《措施》是云南旅游市場整治工作史上最嚴厲的一次。在《措施》中,針對旅游購物“高定價、高回扣”等問題,云南省將取消旅游定點購物,要求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把所有旅游購物企業納入社會普通商品零售企業進行統一監管。
多年來,旅行團定點購物往往是負面新聞纏身,不僅商品涉嫌假冒偽劣、質次價高,而且強迫購物、收取人頭費、高額回扣時有發生,游客因為購物量少或“零購物”,而被導游辱罵甚至毆打的新聞,也不是一回兩回的事了。雖然說旅游購物是旅游的一部分,但旅游購物發展到如此混亂、強制、暴力的地步,游客何來旅游安全和舒心?挨宰、被侵權反倒成了游客的傷痛記憶。旅游購物還常常導致旅游秩序混亂,損害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產業發展和城市形象。
此番,云南全面取消旅游定點購物,將所有旅游購物企業納入社會普通商品零售企業進行統一監管,顯然是為匡扶旅游購物行業的良好風氣。不過,該行動是在旅游市場問題頻發的現狀下做出來的,少了主動的姿態,倒像是不得已而為之。事實上,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旅游法早就明確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三年多后才全面取消旅游定點購物,試問,這期間云南發生了多少起旅游強制購物、多少起旅游權益損害事件?
對云南全面取消旅游定點購物,筆者情愿將之看作是對旅游法規執行不力的一次糾正。在旅游定點購物仍然大行其道的其他地方,是否也該嚴格執行旅游法所要求的“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之規定,全面取消讓游客深惡痛絕的旅游定點購物?諸如“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之類保障游客權益的條款,寫進法律法規易,要落到現實當中卻相當地難,對游客來說,只是中看不中用的“紙上權益”。之所以出現這種怪現象,說穿了,乃地方保護作祟,現在,是打破這種地方保護的時候了。
在破釜沉舟、刮骨療傷,全面取消旅游定點購物后,并非萬事大吉。在實際操作中,有些旅游定點購物,看起來不像是定點購物,比如“參觀某某廠”“參觀某某商城”等等,在“參觀”過程中誘導游客消費,“參觀”結束后甚至也會有銷售環節,游客也要面臨買不買的糾結,這到底應該算作定點購物,還是“景點參觀”?有的旅行社據說還會向游客派發購物現金券,用即時優惠,誘使旅客“自愿”進入指定的購物商店。所以說,既要全面取消旅游定點購物,也要打擊定點購物的新變種。
(原題為《“取消旅游定點購物”是回歸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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