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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訪民“救助款變敲詐款案”續:檢方補充起訴兩次“勒索”
因對一起民事糾紛的判決不滿,河南農民李志洲多年來持續上訪,被當地法院及政府工作人員數次截訪。2016年5月,李志洲被控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
檢方指控李志洲犯敲詐勒索罪的涉案金額10萬元,主要罪證是一份“息訴罷訪”協議。該協議簽訂于2012年底,李志洲與河南省項城市王明口鎮政府協定,鎮政府一次性給付李志洲“困難救助金”10萬元,李志洲則保證從此息訴罷訪。
該案曾于2016年7月及8月兩度開庭,當地法院及相關政府部門的21名證人均未出庭。3月27日,周口市鄲城縣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此案,檢方又針對敲詐勒索罪補充起訴兩項事實:李志洲曾兩次勒索項城市法院接訪人員共5100元。
“這5100元,除了證人證言,沒有任何事實證據。”李志洲的代理律師姬來松稱。
法院兩次開庭后檢方補充指控
2016年5月10日,鄲城縣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對李志洲提起公訴。李志洲不斷上訪的行為,被指控為“敲詐勒索”的手段。
作為“敲詐勒索”主要罪證的“息訴罷訪”協議,簽訂于2012年底。其時,李志洲在當地法院及政府工作人員的見證下,于周口市中院接收了一筆由鎮政府給的10萬元“困難救助”款。
2016年7月22日,鄲城縣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檢方的指控稱,這筆“救助款”,是“迫于信訪形勢和壓力”而給付的。
李志洲家屬曾向澎湃新聞提供了一段協議簽署現場的錄音,一在場人士說:“說好了,錢都拿走,啥事都得有個度,說不好了,你還拿不走”。
李志洲問道:“我告的是項城法院(違法執行),咋挨著你鎮里了?鎮里為啥給我10萬塊?”上述人士回答:“因為你會告,你告得領導都害怕”。
2016年8月9日,該案第二次開庭時,這段錄音得以當庭播放。
李志洲的代理律師、河南麟格律師事務所律師姬來松稱,公訴方表示該錄音不是原件而是復制品,對其合法性提出質疑。
“本案的一個焦點在于,政府能否成為敲詐勒索對象?某些官員害怕,不等于政府害怕,官員不等于政府。”姬來松認為,國家機關不能作為敲詐勒索的對象,敲詐勒索的發生建立在自然人會對威脅產生恐懼這一心理機制上,其對象只限于自然人。
2017年3月27日,該案第三次開庭。據姬來松收到的開庭通知顯示,本次開庭的日期原定于1月13日,然而就在開庭前一天“法院臨時通知開庭取消了”。
兩個多月后,該案再次開庭。鄲城縣檢察院提交了一份《補充起訴決定書》,其中增加了兩筆“遺漏罪行”,均為李志洲被接訪時,以“不給錢不回”的手段,“勒索”項城市法院派去的接訪人員,前后共計5100元。
在姬來松看來,這5100元的認定缺乏證據,“除證人證言外,沒有任何事實證據。”
誰是“被害人”?
《補充起訴決定書》顯示,檢方指控,2013年元月至2014年12月,李志洲到河南省高院、周口中院及周口中院院長張明山家鬧訪。項城市法院工作人員宋新華、鄭其明受本院領導指派,去接李志洲回項城。李志洲以上訪開銷為名和不給錢不回去為手段,共計勒索宋新華人民幣5000元。
對鄭其明的詢問筆錄顯示,其稱李志洲曾在周口中院門口拉條幅、敲銅鑼。他和宋新華數次接訪,先后5次共給了李志洲5000元。
鄭其明還稱,李志洲攔周口中院院長張明山的車,弄得張明山無法正常生活。為此,項城法院院長趙振勇沒少挨批評。
除這5000元外,檢方指控,李志洲還以同樣的方式勒索項城法院工作人員王衛東100元。
對王衛東的詢問筆錄顯示,李志洲曾在河南省高院門口“打條幅”,“我最后給了他100元,他才走。”
姬來松稱,李志洲在庭上否認曾收到過5100元。對于上述事實,姬來松也提出質疑,“補充指控事實不清,多次接訪的時間、地點均不確定。”
對于補充指控,姬來松質疑缺乏“被害人”。“如果‘敲詐’成立,是宋新華給李志洲的錢,那么宋新華就應該是被害人。他們又把被害人當作‘證人’,這是非常荒誕的。”
《補充起訴決定書》顯示,檢方對補充的兩筆“遺漏罪行”的證據有二,一是項城法院宋新華、王衛東等4名接訪人員的證言,二是李志洲的供述和辯解。
姬來松稱,其曾在庭審中問公訴人,被害人是誰?公訴人未回答。
此次庭審中,項城法院4名出具證言的工作人員均未出庭。姬來松稱,法官說已在庭前通知4人出庭,但均被推脫。在此前的兩次庭審中,當地法院及政府等部門的21名證人也從未出庭。
最終,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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