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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刊文:落實“依法帶娃”,可探討建立兒童國家監護制度
據媒體報道,家庭教育促進法今年元旦實施后的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日前由湖南長沙天心區法院發出。父母離異后,8歲的孩子被丟給保姆,父母均未積極履行應盡的監護和養育義務,該教育令要求獲得孩子撫養權的母親與孩子同住,親自養育。
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了父母作為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家庭教育令》的發出表明,“依法帶娃”不是說說而已。為了更好地督促父母履行監護義務,讓未成年孩子免于被不合格的監護人監護,可探討逐步建立兒童國家監護制度,全面建立兒童友好型社會。
實際上,去年6月1日實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政府保護”一章中已提到建立兒童國家監護制度。該保護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采取措施滿足其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住房等基本需要,并明確了民政部門依法臨時或長期監護的多種情形。這些均為未成年人的兜底性保障。可在此基礎上不斷完善,建立面向所有18歲以下兒童的國家監護制度,真正構建對兒童友好的社會環境和教育環境。
新出臺的家庭教育促進法要求家長承擔監護責任,但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理,辦法并不多,主要還是批評教育、勸誡制止,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并無剛性約束作用。若從給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家庭氛圍角度出發,避免家長以暴力或冷暴力方式對待孩子,筆者傾向于認為,合適的做法應是評估這樣的家長是否還有資格擔任監護人。如不合格,就當考慮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把孩子委托給其他合格人士監護。
按照當前的制度安排,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并非易事,除非其涉嫌嚴重犯罪。原因在于,只要父母健在,就負有主體監護責任,就算是撤銷其監護資格,孩子的生活等費用仍需其負擔。而如果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不愿意支付這些費用,此舉就會被“架空”。如能建立兒童國家監護制度,就有助于消除這一大障礙。如此,父母和孩子的“親子關系”進一步明確,其基礎是成年監護人與未成年被監護人的關系,這會促進家長轉變對孩子的看法,更加尊重孩子的獨立性和人格。
實行國家兒童監護制度,目前最大的難點仍是費用問題。因為,要保障兒童的基本生活費等,需要投入大量財力。但這是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繞不開的問題。當前,我國已實現各級各類教育的普及,一些省份甚至在推行15年免費教育,針對不發達地區農村學生的“營養餐”計劃也已在實施中。筆者呼吁,可把建立兒童國家監護制度提上議事日程,將其納入保障兒童權益、落實生育政策包容性等的政策研討范疇。隨著普惠托育的發展,留守兒童監護以及流動兒童城市入學、升學等問題的解決,“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等家庭教育促進法中的要求自然能得到更好實現。
一言以蔽之,要實現父母“依法帶娃”,促進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長,需要大力營造兒童友好的社會氛圍。而逐步建立并實施兒童國家監護制度,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思路。
(作者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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