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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借記卡1分鐘內在兩地被盜刷,北京法院判銀行賠償損失
認為未經自己允許,將自己卡中13萬元轉給他人,呂先生將某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銀行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銀行支付呂先生十三萬元及利息損失的判決。
2014年12月6日17時48分07秒及46秒,呂先生的借記卡分別發生金額為4.5萬元、8.5萬元的交易。
后呂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銀行未經本人允許,將自己銀行卡中13萬元轉給他人,故起訴請求判令銀行償還13萬元,并支付利息, 承擔案件訴訟費。銀行答辯稱, 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應中止審理,待公安機關查清事實后,再行審理;涉案兩筆交易均需通過刷卡和輸入正確銀行卡密碼才能完成交易。呂先生是借記卡密碼的唯一設定者和使用者,其本人應對泄露密碼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若交易涉及偽卡盜刷情況,應由未能識別偽造存折、卡的銀行承擔賠償呂先生損失的責任; 不同意呂先生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即使有利息,也應當按照同期的活期存款利率。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銀行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呂先生在款項扣劃當日并未喪失對涉案銀行卡的占有。根據交易的時空距離判斷,呂先生使用同一張借記卡往返兩地甚至三地操作不具有現實可能性。因此,存在使用偽卡交易的高度可能性。銀行在訴訟中未能提交相反證據證明呂先生授權他人進行了訴爭交易。據此,可以認定本案銀行卡交易系他人使用偽造銀行卡進行的交易(以下簡稱偽卡交易)。銀行上訴稱因呂先生未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密碼致損失發生,缺乏證據支持,對該上訴主張不予采信。銀行未能舉證證明銀行卡信息或密碼泄露系因呂先生未能妥善保管銀行卡或密碼所致,銀行上訴稱呂先生對銀行卡磁條信息和密碼泄露存在過錯,并認為呂先生應當自行承擔偽卡交易損失,該上訴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呂先生將款項存入其借記卡賬戶后,銀行即取得貨幣所有權。偽卡使用者故意實施偽卡交易,使銀行喪失了相應的貨幣所有權,構成對銀行的侵權行為。發卡行與偽卡使用人之間的交易行為對持卡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呂先生賬戶資金余額因偽卡交易而減少,應視為銀行表示其將不再在相應額度內向呂先生提供銀行卡服務。銀行與呂先生之間成立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系,銀行有義務在存款余額限度內向呂先生提供銀行卡消費結算、轉賬匯款、提取現金等服務。故呂先生有權要求銀行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其給付因偽卡交易而減少的借記卡賬戶資金。綜上,銀行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借記卡遭盜刷銀行被判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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