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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爸媽管孩子,亦家事亦國事
近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陳某發出了全國第一份《家庭教育令》,責令陳某不得讓8歲的孩子單獨與保姆居住生活,要求其與孩子同住,由其本人或近親屬親自養育與陪伴孩子。
這個案件發生在《家庭教育促進法》剛剛生效之際,它向社會傳達了一個清晰的信號:父母如何管孩子,不再僅僅是家庭私事,同時也是國家公事,父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帶孩子和管孩子,而對于不稱職的父母,國家會在必要時強勢介入和干預,以保護自己的每一個小公民。
法律為何要介入家庭教育?
《三字經》說到:“子不教,父之過。”在傳統社會,如何管教孩子,一直都被看成是父母個人的事情, 屬于典型的“家事”和“私事”,國家從不干預。然而,進入現代社會,隨著青少年成長中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人們開始意識到:青少年問題醞釀于家庭、顯現于學校、 惡化于社會。如果在孩子重要的成長階段,父母的家庭教育沒做好,導致孩子成長出了問題,則受害的不僅僅是一個家庭, 同時還會危害到他人以及社會。因而,家庭教育已經超出了家事的范疇,同時也是“國事”,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社會事務,需要有法律予以規范,需要國家的介入和干預。
國家對家庭教育的介入,其理論基礎是國家親權理論,即對于孩子而言,除了生物意義上的父母外,國家也是一個抽象的爸爸媽媽,對孩子的成長也負有責任,尤其是在父母怠于和無力承擔教育義務時,國家必須主動采取措施,對自己的每一個小公民負起管教和保護的責任。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城邦的每一個孩子不屬于父母,而屬于城邦,城邦應該對每個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讓他們可以基于自己的天賦自由發展,成長為城邦優秀的公民。
國家對家庭教育的介入,其現實基礎是當前的家庭教育出現了問題,即很多父母怠于或者無力承擔教育職責,而家庭教育的缺失或扭曲,直接影響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事實上,在孩子的教育中,除了學校之外,家庭的地位至關重要,家庭的價值不可替代。良好的家庭教育,會賦予孩子全面發展所需的各種能力。
首先,家庭養成孩子良好的行為習慣,賦予他以生活的能力。在孩子的成長教育中,學校的優勢在于知識教育,而家庭則會對孩子的行為習慣產生深遠的影響。尤其是在待人接物、與人溝通、兩性關系、衛生習慣、自我管理、自我保護等方面,家庭教育的作用無法替代。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會對孩子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孩子是一面鏡子,通過孩子的行為習慣,基本可以窺見到父母的樣子。良好的家庭教育,會給孩子留下受益終生的好習慣,而錯誤的家庭教育,則有可把孩子培養成能力低下的“巨大嬰兒”。
其次,家庭會對孩子進行情感教育,賦予他以愛的能力。愛是一種本能,也是一種能力,它需要后天的引導和培訓。對于孩子來說,愛的能力的養成,不是來自書本或說教,而是身邊人特別是父母的具體言行。在良好的家庭教育中,父母通過自己的每一句溫暖的問候,每一次體貼的照顧,讓孩子看在眼里,記在心里,并能夠踐行于行動中。愛父母、愛鄰人、愛自然、愛國家,每一個具備了愛的能力的人,就會如同一盞燈或一團火,不僅照亮自己,也能溫暖別人。相反,如果父母在孩子成長中不能給予愛和陪伴,則會使得孩子缺乏愛的能力,有可能成為冷漠、自私的人。
最后,家庭教育引導孩子養成規則意識和道德品質,賦予他參與公共生活的能力。父母對孩子進行教育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賦予他能力,推動他離開父母融入更廣闊社會生活的過程。良好的家庭教育,需要讓孩子懂得進退、明晰規則,養成基本的道德品質。相反,家庭教育的欠缺或扭曲,則有可能使得孩子與社會格格不入,甚至成為違法犯罪者。近年來,全國每年大約有3萬多名未成年人因犯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花季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很多都與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無效有關。如果父母無法引導孩子樹立規則意識和擁有道德品質,無法在孩子的心中種上善的種子,無法賦予他遠離惡的能力,則不僅會妨礙少年的成長,甚至會影響他成年后的人生。
為人父母,既要生孩子,更要教孩子。家庭教育,無論對個人還是社會都如此重要。尤其在當代中國,面對家庭教育能力不足、效果不佳等突出問題,國家就應有所作為,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行動,承擔其作為政治父母的管教責任。
法律對家庭教育作了哪些規定?
認識到家庭教育對于個人、社會、國家的重要價值,各國開始出臺相關法律,規范和促進家庭教育,如美國的《早期學習機會法》《不讓一個兒童落后法》《入學準備法案》,日本的《教育基本法》《社會教育法》,挪威的《兒童福利法》,我國臺灣地區的《家庭教育法》,大陸地區的《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這些法律要求政府必須對家庭教育予以指導和資助,為父母提供各類培訓與支持,從而督促和幫助父母成為孩子生命里第一個合格的老師。
其一,明確父母有實施家庭教育的法律義務。
對于父母而言,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引導其成長為有能力和有尊嚴的人,這首先是一個道德義務,同時也是一個法定義務。在我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于父母來說,不僅要對孩子進行衣食住行方面的物質照顧,更要對其進行人格和精神方面的引導和關懷,給孩子以嘗試和學習的機會,在孩子做錯事予以說明和懲戒,在孩子做了正確的事情時予以贊揚和鼓勵。簡單一句話,養兒不教是違法行為,而引導孩子學作好人,是每一個父母的法律責任。
其二,規定政府對家庭教育進行指導和支持的責任。
在家庭教育中,有的父母缺乏與孩子溝通的意識,而有的父母則缺乏與孩子溝通的能力,尤其是面對越來越早熟、自立、有個性的孩子,很多父母存在著教育意識和教育能力不足的問題。北京師范大學發布的《全國家庭教育狀況調查報告( 2018) 》中,很多孩子反映自己的家長“從不或幾乎不與自己進行溝通”、“沒有教自己做人的道理、安全知識、法律常識”、“經常做出不良行為示范”,等等。
上述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國家采取相應的指導與培訓措施。在日本,根據《教育基本法》和《社會教育法》中,各級政府要對家庭教育承擔支持職責,包括設置圖書館、博物館、公民館,利用學校設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促進教育活動的開展;提供學習機會以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促進各家庭之間進行教育資源的共享。
在挪威,各郡建立了兒童福利機構,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幫助家庭提高教育能力,包括通過建議、指導為每個兒童提供健康的環境和發展機會,在兒童由于家庭環境或其他原因特別需要某項措施時,兒童福利部門要采取措施幫助兒童和家庭。在我國臺灣地區,自1990年以來,各市、縣就成立了“家庭教育中心”,開展有關家庭咨詢輔導服務以及舉辦各類家庭教育活動。
其三,規定在家庭教育出現問題時的補救和督促措施。
對于那些處于困境的孩子,如留守兒童、父母有殘疾的兒童等,當其父母對孩子的保護和教育存在困難時,政府部門和婦聯、共青團以及其它社會組織要采取針對性的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其積極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
對于那些推卸家庭教育義務或者以侵害孩子合法權益的方式實施所謂“棍棒教育”的父母,國家則要依法予以制止和懲戒。比如,發現父母以暴力方式對孩子實施教育的,法院可以對其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父母的暴力行為,保護孩子的人身安全;發現父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孩子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即剝奪其管教孩子的權利,但要繼續負擔撫養的費用。
對于孩子而言,家庭永遠是最溫暖的港灣。父母的家庭教育,會影響孩子的一生,在他身上留下永遠抹不去的印記。《家庭教育促進法》是一部宣示性和號召性遠大于強制性的法律,因而,它的出臺,僅僅是邁出了規范和保障家庭教育的第一步。真正要解決當前家庭教育領域存在的重視不夠、能力缺乏、資源不足等問題,需要政府、社會和家庭的三方協力:
對于政府來說,首先要做好資源配給和服務供給,尤其要為弱勢群體提供有力的家庭教育支持;對于社會來說,媒體要引導公眾關心家庭教育,普及家庭教育常識,各類民間組織要為父母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務;最后但最重要的是,對于父母來說,要深刻認識并全面承擔起自己對孩子的教育責任,要積極學習兒童教育的知識,關注孩子的身體和精神變化,鼓勵和引導孩子面對問題和解決問題,留下時間與孩子共度,在每個階段都不缺席,作孩子成長旅程中一個稱職的陪伴者、引領者、教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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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宏勃,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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