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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文旅公司被水利局要求拆除商業廊橋后起訴,遭法院駁回
河流是公共資源,對河道的開發利用,應秉持確有必要、無法避讓的原則,為局部利益占有河湖水域岸線空間是法律禁止性行為。臨武某文化旅游公司以“廊橋”大肆加寬橋面,開發建設房屋,謀取商業利益變相占用河湖水域岸線空間,妨礙河道行洪,威脅防洪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更讓本屬于老百姓共享的公共空間變成了局部人獲利的“私地”。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典型的違反防洪法、水法進行商業廊橋建設的案件!
基本案情
官山廊橋項目位于臨武縣官山橋上下游兩側,上跨臨武武水河,連接東云路、臨武大道,上游為A區廊橋,下游為B區廊橋。該項目業主為臨武某文化旅游公司。
2017年10月,原臨武縣水務局批復同意官山廊橋防洪評價報告。2018年9月,項目動工建設。自項目動工至2019年6月期間,因該公司未上報相關施工方案、工程設計方案,臨武縣水利局多次下達通知要求該公司停止施工并報送官山廊橋建設設計書,但該公司未按要求停工整改,也未將官山廊橋建設設計書報臨武縣水利局審核。
因該公司未按照防洪影響評估報告設計施工,擅自將原防洪評價中要求的樁基位置、樁基寬度等予以調整,臨武縣水利局又多次下達責令停止施工并補辦審查同意手續。但該公司在未補辦相關審查同意手續的情況下繼續施工。
在臨武縣水利局批復官山廊橋設計變更后防洪評價報告后,該公司也未按照批復進行施工,臨武縣水利局再次下達通知要求停止施工。該公司亦未停止整改,2019年7月官山廊橋項目B棟主體竣工。2019年10月,省水利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經調查,官山廊橋項目建設現狀對工程河段防洪安全構成了較大影響。
2020年10月,臨武縣水利局下達限期拆除通知,責令該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進場施工拆除臨武縣官山廊橋建設項目下游側(B區),臨武某文化旅游公司向桂陽縣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限期拆除的通知。(該項目目前已拆除)

原始橋面

臨武官山廊橋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臨武縣水利局作為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主管機關,依法具有對本行政轄區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進行管理查處的法定職責。
案涉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載明了違法定性、限期拆除要求以及法律后果,且案涉廊橋已實際被拆除,對原告的權益產生了實際影響,依法具有可訴性。但臨武某文化旅游公司未報送工程建設方案即動工建設官山廊橋項目,被多次下達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而不整改,并擅自調整橋梁設計方案,且官山廊橋項目建設現狀對工程河段防洪安全構成了較大影響,臨武縣水利局下達限期拆除的通知,違法定性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應予維持,遂依法判決駁回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郴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臨武官山廊橋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違反防洪法、水法進行商業廊橋建設的案件,涉及防洪安全、水資源保護等民生問題。案涉廊橋項目自動工時起,水利部門就多次要求停工整改,但廊橋項目建設方不聽行政機關一再勸阻,一再實施違法行為,最終導致廊橋項目的建設現狀妨礙了河道行洪,影響河段防洪安全,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對于這種違法行為,行政機關通過責令限期拆除的管理手段,糾正違法行為,消除違法狀態,有效的恢復了河道行洪能力。法院通過審理依法維持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支持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同時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原標題:《建設商業廊橋被水利局要求拆除,湖南某文旅公司將其訴至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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