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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刊文評浙江一村委會換屆賄選:查處微信紅包防微杜漸
2月17日,記者從市村和社區組織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天臺縣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于2月6日查處了一起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利用微信紅包進行拉票賄選違反換屆紀律的案件,目前該自薦人資格已被取消(2月20日《臺州日報》)。
總金額100元,紅包個數60個,每個紅包平均只有1元多錢,而很多人逢年過節收發的紅包都不止這個數。新聞中的有關當事人因為這么點錢就被查處,被取消了自薦資格,很多人覺得不值,還有些人為其喊冤,認為換屆工作領導小組小題大做。
其實查處發賄選紅包者一點都不冤。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文規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比珖舜蟪N瘯?、國務院、民政部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條文釋義》中對“賄賂”的解釋為:“所謂‘賄賂’,是指用金錢或者其他物質利益收買選民、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使之違反自己的意愿參加選舉或者在選舉工作中進行舞弊活動。”可見,這個紅包不在于數額,而在于性質——公開地給村民以金錢或物質利益誘惑從而影響選舉結果。所以,取消其資格是合理合規的。
一些人之所以不以為然是因為紅包的金額不足為道。表面看起來,總金額100元的確算不了什么,然而,這個自薦人發100元屬于好玩,那么另一個人發200元又當如何?500元1000元呢?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倘若自薦人在選舉準備階段隨意用金錢造勢、拉票,收買選民及選舉工作人員,勢必讓嚴肅公正的民主選舉淪為金錢游戲。
對于自薦人來言,當選村官要具備基本的政治素質、法規意識,才能保證其能夠正確地履行職責,管理好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在準備競選的當口,嘻嘻哈哈地給村民發微信紅包,以金錢或物質利益侵蝕本應代表公正的權力及其獲得途徑,人為制造候選人之間的不平等,影響選舉公平性,明顯違背了相關紀律,說明其缺乏起碼的紀律意識,被其他人舉報并被撤銷資格亦在情理之中。
千里之堤,毀于蟻穴。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法律規范并嚴格執行,才能保障公共權力的公正性及公信力,而過去一段時間內大量出現的村官貪瀆事件就是令人警醒的反面教材。查處賄選紅包旨在防微杜漸,也昭示了民主選舉的紅線。隨著民主活動的普及,村委會、業委會、地方人大代表等選舉不斷展開,有必要強化紀律監管,提升法規意識,匡正選舉過程中的不正之風,全面推進干部隊伍建設。可以說,百元賄選紅包被查處具備舉一反三的警誡作用。
(原題為《查處賄選紅包一點都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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