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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兩院報告觀察⑥|11省份法院院庭長辦案占比逾兩成
2017年全國各省兩會陸續召開,截至目前,除海南省,30個省份均已閉會,各高級法院工作報告也陸續公布。
在過去一年里,越來越多的法院院長、庭長開始擔任主審法官,親自參與案件審理。澎湃新聞梳理(www.usamodel.cn)發現,至少有11個省級高院的工作報告提及了“院庭長帶頭審案”,并提及具體比例。院庭長辦案的具體數量占比都超過了所在法院案件的20%。其中,貴州、黑龍江、湖北三地占比分別為61.7%、65.2%、64.7%。
有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出發點是為了解決案多人少矛盾,在推進院庭長辦案時不宜“一刀切”,既要避免形式主義,也不能有所依賴。
11省份院庭長辦案占比逾兩成
2016年6月13日上午9時,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黃克身披法袍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殺人上訴案,廣西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蒙永山出庭履行職務。
這是廣西啟動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自治區高院推進院、庭長辦案工作機制后,“一把手”開庭審理的第一案。
司法責任制被喻為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責任制,是建立權責統一、權責明晰、權力制約的司法權運行機制的關鍵,也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
“一定要在十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務,堅決杜絕等待觀望的思想。”2016年9月,黃克在試點法院司法體制改革進展情況匯報會上強調,全區法院要做好司法改革責任的落實,不管是院領導還是審判員,入額以后要落實好辦案責任,親自辦案,主審案件。
2017年1月15日上午,黃克在廣西地方兩會上作工作報告指出,過去一年間,廣西全區法院院庭長主辦案件194826件,占全區案件總量的36.9%,“院庭長辦案常態化”。
據媒體公開報道,過去一年間,除了廣西高院院長之外,黑龍江、云南等地的高院院長或副院長也重披法袍走向“臺前”,不少地市級法院院長直接辦案的消息也更為頻繁。
澎湃新聞梳理30個省級高院2016年的工作報告發現,至少有11份報告提及了有關“院庭長帶頭審案”的改革動態。
安徽、北京、上海、重慶、福建、湖北、廣東、貴州、黑龍江、江蘇、青海等地均在報告中公布了院庭長辦案的具體數量,占比都超過了所在法院案件的20%。其中,貴州、黑龍江、湖北三地占比分別為61.7%、65.2%、64.7%;江蘇、青海兩地占比均逾41%;廣東、安徽地區的比例也達三成以上。
澎湃新聞觀察到,這一“新常態”效應與試點單位在司改方案中實施的諸多硬性措施息息相關。比如,貴州等地法院將遴選入額的院庭長直接編入審判團隊,并按照1(員額法官)+N(法官助理)+1(書記員)的標準,至少形成“1+1+1”的辦案模式。入額院庭長和員額法官平等分案、平等辦案,主要負責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江蘇等地則明確院庭長辦案標準,北京、重慶等地還規定了辦案數的最低要求和指標等等。
專家:院長辦案比例不宜“一刀切”,避免形式主義
在司改試點啟動前,法院院長、庭長往往更多精力集中于審判管理、審判監督和行政管理,甚少親自辦案,多數通過聽取匯報、審批簽發文書等方式來實現審判職能。
早在2007年,最高法在《關于完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見》中便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以外,每年都應當參加合議庭或者擔任獨任法官審理案件。
根據《法官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是法官的首要職責。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2013年,最高法發布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方案中明確要求“將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直接編入合議庭并擔任審判長”。
湖北省高院副院長李群星為此曾撰文指出,院長參加合議庭審案,“審”與“判”脫節的矛盾將迎刃而解。但是,受法院自身管理體制等因素的影響,要實現院長辦案的制度價值并使其常態化,尚需進一步完善現有制度設計并加以執行保障,要以統一的規范性文件對院長辦案比例提出要求。
李群星同時建議,通過制度設計,規范院長與其他合議庭成員的職責權限,并在合議庭成員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程序上提出要求,防止院長對其他合議庭成員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產生不當影響。
澎湃新聞觀察到,前述高院報告中,“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原則被著重提及。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一飛分析認為,過去談司法責任制沒有具體的要求,比如明確院長不能簽發裁判文書等,未能規制院庭長、審委會過度介入案件等現象。
直到2015年9月,最高法發布完善司法責任制若干意見指出,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高一飛認為,司法責任制的出發點是為了解決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對審判權的監督可以通過常態化的方式進行,比如文書公開、陪審員參與、民主司法、程序規范化等,更不能依賴于讓院庭長把關每一起案件。
在司改試點期間,針對司法責任制改革后審判權力運行的新特點,湖北高院就曾推動審判管理從微觀的個案審批、文書簽發,向宏觀的類案指導、質效監管轉變。此外,該院還通過健全法官聯席會議、問題案件清單以及合議庭、審委會研究案件規則等制度,加強對審判權的監督制約。
“可考慮將院長參與審理的案件與其他案件一樣,納入案件質量考察和績效評查范圍,一視同仁地進行考評。”李群星同時在上述撰文中提醒,院庭長辦案比例也不能“一刀切”地搞指標化,“因為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并不一樣,如果強制性要求院長審理多少案件,就有可能出現一些形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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