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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兩院報告觀察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案件不多,仍在等細則
2017年全國各地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陸續落幕,截至目前,除海南省外,其余30省區市均已閉會。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梳理全國30家高級法院的2016年工作報告發現,有10家高院提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其中4家高院提及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及排除的案件數量。
有學者指出,將啟動非法證據排除案件數量寫進工作報告非硬性要求,所以有些高院未透露這一信息。不過,總體來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案件不多,啟動后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件更少。
自2014年起,法律界即有消息稱最高法正在制定非法證據排除細則,以期根治屢禁不止的非法證據的產生,不過至今逾兩年尚未出臺。學者指出,這涉及多部門之間的博弈,出臺有待時機。
只有四地提及啟動非法證據排除案件數量
澎湃新聞梳理2016年地方高院的工作報告發現,只有江西、北京、上海、重慶四省市提及啟動非法證據排除案件數量。
其中江西對44件案件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重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50次。不過這兩地均未透露啟動后,多少案件排除了非法證據。
北京高院院長楊萬明在工作報告中透露,該市全年排除非法證據案18件。上海高院的工作報告顯示,全市法院啟動證據收集合法性調查程序16件,排除非法證據2件。
四川高院院長王海萍在工作報告中說,全省法院強化庭前會議功能,推動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庭審重點圍繞有爭議的事實證據審理,依法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但未透露具體數字。
湖北高院院長李靜在報告中透露,黃石等試點法院推動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非法證據排除等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
此外,廣東、湖南、寧夏、青海的工作報告中均提及“非法證據排除”,不過表述多為“嚴格貫徹罪刑法定、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原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刑事司法規則,即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證言和物證、書證,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2010年6月,“兩高三部”發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以法定形式明確規定排除非法證據規則。2012年刑訴法大修,將非法證據排除納入法定程序。
縱觀2014年至2016年的工作報告,只有北京、重慶、上海三市較多地發布了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的次數或案件數量。2015年,北京對144件案件的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依法進行了審查,重慶對69件案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上海啟動證據收集合法性調查程序12件。三市均未透露啟動后,排除多少件。
2014年的報告顯示,重慶對96件案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上海共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調查程序15件,對2件案件中的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因為沒有硬性要求該點必須寫進報告,所以有的省份可能適用這項規則效果比較好,當作亮點寫進來了,有些省份可能排除的案件不多,就沒寫入報告。”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吳洪淇分析道。
吳洪淇表示,各個地方肯定有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案例,據調查,這種案例不太多,有些省份可能多一些,有些可能少一些。“整體上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少,啟動后,排除的更少,因排除非法證據而減刑或判無罪的就更少了。”
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案件數量不多
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案件少,從W市的審判實務實踐可管窺一斑。
2016年12月25日出版的《證據科學》發表了一篇由浙江溫州中院院長徐建新和該院法官方彬微撰寫的《我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司法實踐實證研究——以W市刑事審判實務為視角》一文。
上述文章稱,W市是Z省的一個下轄地級市,設有1個中院和11個基層法院。2014年W市共審結刑事案件17526件,其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28件,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的有3件,公訴機關因排非程序撤回起訴的1件。
另一組數據顯示,2015年W市共審結刑事案件17518件,其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20件,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有2件,檢方認為系非法證據而放棄作為指控證據的有1件,檢方因排非程序撤回起訴的有2件。
在2016年1—6月,W市共審結刑事案件9214件,其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10件,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的為0件。
上述文章還稱,總體而言,W市法院近三年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案件數量較少,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的案件數量則更少。但從Z省的總體情況來看,W市法院在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方面仍是做得較好的。
2015年3月,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聚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論壇”上,受邀參加論壇的最高法一刑庭法官透露,最高法于2014年曾組織全國法院統計非法證據排除情況,結果雖未公布,但效果不盡人意。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缺乏懲罰性規定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為何不盡人意?
上述所提的最高法法官說,一旦排除非法證據,案子很可能判無罪,這就要推翻公安和檢方以前的定論,比較困難。不過,他也表示,雖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效果不太理想,但它在倒逼偵查人員轉變觀念、加強制度建設方面起到較好的作用。如偵查人員出庭質證增多;法庭要求偵查人員補正材料,偵查人員態度變好等。
2016年12月5日,最高法副院長沈德詠撰文談如何防范冤假錯案時也指出,受訴法院面臨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在合理懷疑、內心不確信的案件,特別是對存在非法證據的案件,法院在放與不放、判與不判、輕判與重判的問題上往往面臨巨大的壓力。
知名刑辯律師田文昌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稱為“沉睡的規則”。他認為,2010年出臺兩個證據規定后,幾年內又連續不斷地以各種形式發布了關于排除非法證據的相關規定,但落實中遇到了一些難題,根本原因就是在這些規則中缺乏作為救濟措施的保障性條款,即沒有規定違反者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認為,現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條文不夠細致、具體,以及“兩高”分別做出的司法解釋之間存在一些看法不一的情況。比如除了刑訊逼供之外,通過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獲取證據是否應當排除、如何排除,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
非法證據排除細則醞釀兩年多尚未出臺
事實上,早在2014年即有消息稱,最高法正在制定非法證據排除細則,以期根治屢禁不止的非法證據的產生。
2014年11月4日,時任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的胡云騰在接受澎湃新聞專訪時表示,最高法正會同中央有關政法單位起草非法證據排除的實施細則,“以后,一旦訴訟中被告人提出某個證據是非法證據,就要按照這個實施細則來走程序。這有利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落實,防范冤假錯案。”
不過,至今已逾兩年,非法證據排除細則尚未出臺。
“細則實際上是想解決2010年兩個證據規定在適用過程中突顯出來的一些問題,使它更具有可適用性。”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吳洪淇說,2013年最高法出臺了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其中即有“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等涉及非法證據排除的表述,最高法想把這些規定寫進細則,上升為公檢法三家都認同的規定。
“這是幾個部門不斷博弈和妥協的過程,出臺還有待時機。”吳洪淇說,他們之前看到過幾個版本的征求意見稿,而版本之間,內容變化較大。
2017年1月14日,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法院長周強在談到聶樹斌案時表示,要從聶樹斌案等冤錯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依法適用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原則,制定發布嚴格排除非法證據司法解釋,確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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