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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鋪平洗冤后回歸之路

被關14年冤獄后的錢仁鳳,談了戀愛,只想踏實生活。然而,“除了親人,她幾乎沒有朋友”的現狀,還有“每個人都有目標和方向,只有我不知道該怎么辦”的感嘆,也映射出離開監獄大門、重新融入社會的艱難。
這種窘況,其實并非個案孤例。曾是“冤案平反”標志性符號的趙作海,入獄11年后無罪釋放,雖然拿到了65萬元的國家賠償金,但經歷了親人偷取、投資失敗等,短短5年便所剩無幾,又沒有生活來源。幸得商丘市中院安排了一份抄水表工作,月收入1800元,并提供免費住房,兩口子方得糊口謀生。
客觀而言,一些人出獄后的生活困境,也與個人的認識、判斷、性格等局限不無關系,但根子還是出在“冤獄”上。對當事人而言,這一段蒙冤入獄的不幸遭遇,給他們所帶來的“消極影響”,不僅是生理上的,也是心理上的,決非一朝一夕所能消除;多年被隔絕于社會,他們被新時代遠遠甩開,從扭曲的過去到迷茫的現在,再到暗淡的未來,紐帶早已撕裂,又何談輕易彌合。
對蒙冤入獄者,需要依法給付國家賠償金,但賠償本身并不代表國家“義務”的終結。畢竟,賠償金只是對當事人因政法機關的過錯而失去人身自由的價值體現,并沒有對當事人回歸社會的“成本”估價。所以,在依法進行國家賠償之后,有關部門還須繼續跟進做好工作,而不應不聞不問,任其自生自滅。
借鑒西方國家的有關做法,有關“后續”工作,既應包括對當事人的定期體檢,也包括專業人員的心理疏導,既應包括就業技能的強化培訓,也包括工作崗位的推薦提供。與此同時,也應加強政策引導,歡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幫扶”,共同迎接這個特殊群體的“回歸”。
從長遠看,這種對當事人回歸社會“幫扶義務”,還應當擺脫個案的“特事特辦”色彩,形成一種制度上的全面“助力”。通過《國家賠償法》等法律的修改,明確賠償義務機關的救濟職責、幫助方式等,將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的法治情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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