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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收費管理辦法”4月起執行,擴大律所自主定價權
上海市發改委公布的《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將于4月起執行。《辦法》縮小了適用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服務范圍,相應擴大了律師事務所的自主定價權。
此外,在收費公示方面也結合行業發展情況做了微調。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與2009年保持一致。
按照國家及上海市規定,政府指導價僅適用于三類律師服務:一是刑事辯護代理,包括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等服務;
二是部分特殊的民事、行政訴訟代理,主要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的律師服務,包括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等,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是律師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據上海市發改委解讀,之所以要將這些案件保留為政府指導價的范圍,是因為獲得刑事辯護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其他保留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也都與社會公共利益或弱勢群體基本權利有關,政府除了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案件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外,對社會其他群體也應提供相應保障。
根據《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計時收費 :代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計時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
計件收費方式:(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偵查階段:1500-10000元/件; 審查起訴階段:2000-10000元/件;一審階段:3000-30000元/件。2、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二)代理其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可以根據該項法律服務所涉及的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8%-12%,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5%-7%;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5%;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1%-3%;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5%-1%。
據上海市發改委解讀,201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明確縮小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服務范圍。今年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修訂了《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委托人應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合同,律師代理費應支付到律師事務所賬戶中,支付代理費后要索取有效票據。委托人請勿將律師服務費支付到律師個人賬戶,也不要收取律師事務所或律師開具的收據或白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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