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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提審判決7年未執行,貴州一執行法官被“執紀問責”
經過多輪訴訟,貴州凱里人謝凱堂終于迎來了一份終審判決。
這份(2013)黔高民提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下稱“省提1號判決”)稱,謝凱堂擔任法人代表的凱里市豪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豪東公司”),與黔東南州永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永豐房開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該合同中涉及豪東公司的33畝土地,此省提1號判決代表著,這些土地確歸豪東公司所有。可是,7年過去,這33畝土地不但沒有執行回轉,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已經被其他公司開發建房。

11月中旬,屬于謝凱堂名下公司的土地上,停著數臺挖掘機。
今年7月20日,黔東南州岑鞏縣人民檢察院就謝凱堂申請執行監督一案,向岑鞏縣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岑鞏縣人民法院一份筆錄顯示,本案的執行法官已經被“執紀問責”。即便如此,屬于豪東公司的33畝土地的執行問題,目前仍無動靜。
紅星新聞梳理發現,這起時間跨度超過十年的民事官司背后,涉及行賄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等糾葛,一名當事人甚至已經刑滿釋放。但省提1號判決認為,相關合同的簽訂,不存在“惡意串通”行為。
因判決不能執行,日前,謝凱堂到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向該案的執行法官“拒不執行”省提1號判決繼續反映。
從城市建設中置換來的土地
站在曾經劃到豪東公司名下的土地上,謝凱堂感慨萬千。
“當年買這些土地掏了七百萬,官司打了一輪又一輪,最后省提1號判決合同合法有效,現在好了,土地和錢都沒拿回來。”11月18日,在凱里市豐球黔城小區附近的一塊工地上,謝凱堂指著4棟已經封頂的高層建筑說,“這塊土地是我公司的,但現在被其他公司開發了。”

屬于謝凱堂名下公司的土地,目前被其他公司開發。
謝凱堂是凱里鄉下人,早年隨父親下礦井,后因開礦發家。他創辦了豪東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他雖然擁有這家房地產公司,但實際并未在當地進行大范圍的房地產開發,“十來年困在這個案子上。”
謝凱堂告訴紅星新聞,當年他出資購買的這約33畝土地分三部分,目前被其它公司開發的為22畝,另外約9畝、1.5畝相鄰,其中1.5畝建設為豐球黔城小區正大門。三宗土地交易到的時間為2006年,“當時這一片全是荒地,我也只是在圖紙上隨意地選了三塊,我交錢后,這些土地過戶到我公司名下整整三年。”
據(2013)省黔高民提字第1號的民事判決書,這些土地原屬貴州省黔東南州永豐農工商總公司(永豐總公司)。永豐總公司是一家國有公司,2001年6月28日,其經批準成立全資子公司黔東南州永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永豐房開公司),永豐總公司擁有改制前永豐房開公司全部股份。
據省提1號民事判決書記載,2002年5月9日,永豐總公司將其在凱里市人民政府拓寬城市建設中,通過置換獲得的358畝劃撥土地中的183.65畝轉讓給永豐房開公司使用,為辦理過戶手續,永豐房開公司與州國土局簽訂了前述土地的出讓合同。
2003年1月20日,永豐總公司向其主管部門州農業局請示,要求永豐房開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后股份制改造正式運行,并于同年9月26日通過了新的公司章程,該公司股東變更為49個,永豐總公司法人持有6%的股份,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潘家富。
判決書稱,2006年12月21日,永豐房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家富與凱里市中意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意房開公司”)的蔣東、謝自玉簽訂《聯合投資開發永豐公司土地95.8畝協議書》。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簽訂后,實際約92.78畝土地分別過戶到中意房開公司和豪東公司名下。
交易被指“惡意串通”
2009年10月28日,永豐總公司向岑鞏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等無效、相關土地退還給原告。三被告為永豐房開公司、中意房開公司、豪東公司。
原告永豐總公司訴稱,永豐房開公司在改制過程中隱瞞國有資產,沒有將永豐總公司轉讓獲得的183.65畝土地納入改制財產范圍,其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時,繼續隱瞞183.65畝土地的資產,只對其余資產進行評估,后續交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永豐房開公司則稱其是一家民營公司,其行為并不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原告還提到,相關土地交易背后可能存在行賄受賄、惡意串通等問題。原告稱,《聯合投資開發永豐公司土地95.8畝協議書》中,約定潘家富出資的100萬元是干股,同時,蔣東、謝自玉、中意房開公司另出資購買了黎平縣海源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凱里豐達牧業有限責任公司、獨山縣麗都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三個公司165萬元的股份送給潘家富,期間涉嫌行賄受賄,土地轉讓價低于同地段,這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各被告“惡意串通”。潘家富后被判刑8年,目前已經刑滿出獄。
岑鞏縣人民法院在2010年所作的一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被告永豐房開公司與中意房開公司惡意串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項目承包合同書》損害了原告永豐總公司的利益,故無效,三被告的行為不符合有關法律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
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豪東公司向貴州省高院申請再審,貴州省高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指定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仍維持二審判決。豪東公司仍不服,2012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院裁定提審本案。
謝凱堂說,所謂的《聯合投資開發永豐公司土地95.8畝協議書》實際并不存在,該協議書沒有他本人簽字,而33畝土地的交易,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我的土地在二審后就劃回去了。”他說,中意房開公司同樣不服二審判決,但其已經沒有能力繼續打官司,而他則據理力爭,堅持要討回自己的權益。他申訴稱,其受讓的33畝土地是合法的,應該受法律保護。
紅星新聞注意到,就謝凱堂反映的問題,2012年中旬,時任貴州省委一重要領導曾作出批示,要求“專人依法、公正處理此案,結果望報”。
法官被問責但執行無進展
2013年11月6日所作的省提1號民事判決書,撤銷了岑鞏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理由是:永豐房開公司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通過與國土部門直接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并且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變更登記手續,故其有權對外轉讓該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相關交易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貴州省高院7年前作出的判決。
至于“行賄受賄”部分,省提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雖然存在行賄受賄行為,但受賄人系永豐房開公司法定代表個人,而非合同主體永豐房開公司參與串通,故永豐房開公司沒有惡意串通行為,永豐總公司訴永豐房開公司與中意房開公司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依法不能成立。
豪東公司根據貴州省高院的判決,向岑鞏縣人民法院提出執行回轉33畝土地。2014年1月,岑鞏縣人民法院向永豐總公司下達執行通知書,要求永豐總公司必須于7日內,恢復申請人豪東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且于2014年5月14日向永豐總公司下達對相關土地的查封裁定。
豪東公司本以為,失去的土地終將復得。可沒想到的是,永豐總公司不僅拒不執行法院下達的執行通知,反而于2015年10月將法院查封土地與其他土地合并重新辦證交易,并由其他企業進行開發建設。
“之前我申請執行,執行法官吳某軍回復我說沒有執行標的。”謝凱堂說。今年7月20日,岑鞏縣人民檢察院就豪公司申請對省提1號民事判決書涉案土地的執行回轉進行監督一案,向岑鞏縣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但目前還沒有進展。”

今年7月岑鞏縣人民法院的一份筆錄稱,本案執行法官吳某軍因本案執行問題被執紀問責。
吳某軍曾是岑鞏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據今年7月16日該院所作的一份筆錄顯示,該院曾組成評查組對本案質量進行評查,同時該院被要求“自查倒查”。經組成合議庭會議,認為吳某軍在辦理過程中“確實出現問題”,辦案有瑕疵,并對其進行了執紀問責。就本案為何無法執行問題,12月30日,吳某軍以“案件保密”為由,未向紅星新聞作出解釋。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則回復紅星新聞,此前并不了解1號判決及執行情況。該辦公室負責人稱,當事人如認為相關法官違法違紀,各舉報渠道暢通,該院必將重視。11月24日,謝凱堂向該院提交了相關舉報信,“目前也沒有得到回復。”謝凱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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