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院談天津射擊攤大媽獲刑:是否合情合理,判決時沒想那么多
前不久,一個擺攤打氣球的天津大媽被當地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罪名是非法持有槍支罪。這件事情發生后迅速引發了公眾的熱議,槍支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普通百姓能不能認得出、看得明?央視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采訪。

因槍獲刑的天津大媽名叫趙春華,今年51歲。趙春華的女兒給記者展示了母親擺攤用的三輪車,車的側面是一個面板,打開后就成了懸掛氣球用于射擊的靶子。

2016年8月,趙春華以2000元的價格,從別人手里盤下了這輛三輪車、獎品玩具娃娃,還有打氣球的“槍”。打氣球攤集中在“天津之眼”摩天輪下的河邊上,共有二十多個,大家晚上八九點鐘出攤,十二點鐘收攤,一個月能掙兩千多塊錢。
2016年10月12日晚,正在出攤的趙春華被警方帶走,當時被帶走的共有13個人,趙同華的兒子趙輝也是其中一個。那天,他兒子擺的也是“打氣球攤”。目前已有8個被取保候審,包括他兒子在內的5個人至今仍被羈押,趙春華是第一個被法院開庭審理的。

6支打氣球槍被鑒定為“槍支”
在刑事判決書中,趙春華獲刑的直接原因是,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從趙春華手里收繳的9支槍形物中,有6支是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這樣計算,趙春華擁有6支被公安機關鑒定為“槍支”的槍,刑期剛好就是3年6個月。

當事人:不知氣槍是“真槍”,每支70元購得
趙同華說,槍是以70元一支的價格買來的,他和趙春華的女兒都表示,從沒有人和他們說過,打氣球的槍是違法犯罪的“真槍”,他們在擺攤的過程中,也從沒有人來告訴過他們,相反,還有人每月收500元的管理費。“要告訴我了,我們當時絕對不會干這個。”

“≥1.8焦耳/平方厘米”判定“槍支”的依據怎么理解?
按照我國相關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這是個什么概念呢?

專家介紹,類似的槍支鑒定標準,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臺灣是20焦耳/平方厘米,俄羅斯是19焦耳/平方厘米,美國是21焦耳/平方厘米。2008年以前,我國的非制式槍支鑒定標準是16焦耳/平方厘米,后調整為現在的1.8焦耳/平方厘米,不到原來標準的九分之一。

判決社會效果超出法院預料 當事人已上訴
做出一審判決的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的一名副院長表示,判決結果出來后,產生的社會效果確實超出了預料。他指出,從法律的審判依據來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否符合情理,在做出判決時“可能想得沒那么多”。

專家建議:“槍支”量刑應區別對待
近年來,因仿真槍或玩具槍最后被鑒定為“槍支”而獲刑的案件并不少見。四川小伙劉大蔚出于個人愛好,網購24支仿真槍被廈門海關查獲,經鑒定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被訴犯走私武器罪,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經過申訴,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復查后認為,原判“量刑明顯不當”,決定由福建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專家認為,這類案件之所以引發公眾高度關注,就是因為法院的判決,違背了常理、常識。
此外,云南澄江縣的張某某,擺攤經營打氣球,警方查獲的十支可疑槍中,八支最終被鑒定為“槍支”,比天津趙春華的“槍”還多了兩支,澄江縣人民法院最終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緩刑三年。原因是法院認為被告非法持有槍支的動機僅系經營打氣球娛樂項目,無主觀惡性,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社會影響。
記者梳理近年來23個因擺氣球攤被追刑責的案件,其中17名被告人被判緩刑,3人被判處管制,僅有3人被判處實刑,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原題為《法院談射擊攤大媽獲刑:判決時從情理上考慮得不多》)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