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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青花椒”也被告了,商標“維權”的套路何時休
一段時間以來,因地名、物名等公共領域通用名稱被注冊為商標,而引發的商標維權訴訟頻發。繼逍遙鎮胡辣湯、潼關肉夾饃及庫爾勒香梨之后,青花椒又引發輿論關注。因店招含有“青花椒”三字,近日,四川多家餐館被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一樣是被訴者深感“鍋從天上來”,一樣是網友集體吐槽。一位被訴的餐館老板朱某某稱:我們四川人吃青花椒、賣青花椒幾百年、幾千年了,卻因為店招上有“青花椒”就被告上法庭,簡直是豈有此理。還有的店家以拆除“青”字來應對。更多的被訴者走到一起,組建應訴者聯盟,合力以法律手段抗辯。
其實,這些案例都涉及兩個共同的問題:一是通用名稱能否注冊為商標?二是已合法注冊的含有通用名稱的商標,權利邊界在哪里?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僅有本商品通用名稱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商標法》并未絕對禁止使用通用名稱注冊商標,如通用名稱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且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此外,通用名稱也可跨類別注冊商標。
比如,蘋果作為水果的一種,是通用名稱,不能注冊在蘋果本身上。但“蘋果”可以注冊在手機、手表、平板電腦、服裝等其他品類上。蘋果作為手機商標已合法注冊,其他手機廠商如使用未注冊的“蘋果手機”來標識自己的產品,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回到青花椒之爭。當我們使用青花椒這個通用名稱時,它既可以指代一種植物,也可以指代一種香料。餐館老板朱某某所稱的“我們四川人吃青花椒、賣青花椒幾百年、幾千年了”,這里的青花椒指的就是一種香料。
城市的大街小巷中,“青花椒魚”或“青花椒烤魚”雖不如“沙縣小吃”般星羅棋布,但也尋常可見。這里的青花椒,更多指代該款菜肴中含有青花椒香料,或有青花椒的特定味道。
此次引發爭議的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也的確在三個類別上注冊了“青花椒”文字及LOGO。該公司的維權公告聲稱,其持有的“青花椒”品牌權益,包括門頭形象、菜單內容、品牌名稱、裝修形象等。應當說,這是注冊商標應有的合法權益。
不過,《商標法》雖然并不禁止通用名稱的跨類別注冊,但對這類商標也有一定的規范。如第五十九條就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換言之,某主體雖跨類別注冊了通用名稱,也并不因此擁有對該通用名稱的專有權或獨占權。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比如這次,有媒體報道,有些商家的店面已經開了十年,比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注冊“青花椒”的日期還早。更可況,就算是該主體注冊之后,其他權利人只是為了使用商標中通用名稱屬性,來介紹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這也屬于正當使用。
其實,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是,當消費者在成都街頭看到一家“青花椒烤魚店”時,通常是不會聯想到某公司的某個“青花椒”商標的,也不可能將該店家誤認為是某家特定公司所開設的魚店。
除了“青花椒”這三個漢字相同,字體、編排、Logo以及"青花椒"所表達的含義等完全不同,所謂商標侵權,侵在何處?傷害在哪?關聯何在?目測真看不出來。反倒是,頻頻出現的“廣撒網、多斂魚、擇弱者而割之”的訴訟套路,該想辦法治一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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