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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租賃企業應設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上海對住房租賃企業又有新規定,其收取的租金、押金等交易資金將被納入監管。
12月24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市房管局獲悉,自2022年1月1日起,上海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在上海注冊的商業銀行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該賬戶資金不得與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其他經營性資金混用、不得支取現金,該賬戶原則上不得變更。
為加強上海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日前聯合印發《上海市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明確了上述規定。
《細則》還要求,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應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監管賬戶;利用個人“租金貸”獲得的資金,由貸款機構直接放款至監管賬戶。
監管賬戶開戶信息應通過租賃平臺公示
《細則》明確,上海行政區域內,通過長期租賃、受托經營等非自持方式籌措存量住房,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輕資產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以下簡稱“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其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細則》。“住房租賃交易資金”,是指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按照合同約定,向住房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
根據規定,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與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協議,應當明確監管內容、方式、流程,以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在申請上海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租賃平臺”)用戶認證時,應提交監管賬戶的開戶信息并通過租賃平臺公示,同時在經營活動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租賃合同中明示監管賬戶信息。
《細則》發布前已辦理開業報告(信息記載)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自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內開立監管賬戶,并將賬戶信息提交租賃平臺公示。
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達成住房租賃交易后,應及時為承租人提供合同網簽、備案服務。承辦銀行應當根據網簽、備案的租賃合同信息,對租金、押金進行釋放。承辦銀行應與上海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聯網對接,共享網簽、備案的合同信息。
租金、押金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細則》要求,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應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監管賬戶;利用個人“租金貸”獲得的資金,由貸款機構直接放款至監管賬戶。
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個月以上的(不含三個月),租金應當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含三個月),由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與承辦銀行約定釋放。
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單次收取押金不超過一個月的(含一個月),直接釋放給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單次收取押金超過一個月(不含一個月)的,超過部分納入資金監管。
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提前解除或終止的,應當以合同網簽、備案信息為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退還,由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與承租人協商一致,明確退還金額,報備上海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后,承辦銀行按照金額退還。
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不按約定向承租人退還租金、押金的,承辦銀行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承租人釋放相應的租金、押金。如提前釋放的資金涉及退還,由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使用監管賬戶外的資金承擔支付,不應動用監管賬戶資金支付。
住房租賃合同未執行完畢不得辦理銷戶手續
承租人向監管賬戶支付租金、押金時,賬戶收款信息應當由承辦銀行即時推送至出租人。
承辦銀行應當將監管賬戶資金變動信息定期推送至上海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協助建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資金風險預警機制。
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業務終止,需注銷監管賬戶的,應將監管賬戶資金所涉及的住房租賃合同執行完畢后辦理注銷。如住房租賃合同未執行完畢,不得辦理銷戶手續。監管賬戶注銷的,承辦銀行應當將注銷情況及時告知房屋管理部門。
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夸大資金監管作用或推脫不執行資金監管規定。對未按照相關規定、合同約定等將監管資金存入監管賬戶或提供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住房租賃監管資金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細則》的,房屋管理部門可采取約談告誡、責令整改、發布風險提示、暫停房源核驗和網簽備案等措施進行處理,并依法抄送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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