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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欣:中國公眾能容忍的職業間收入差距有多大?

在現代社會里,職業是人們的主要社會身份,也是人們籍以獲得收入的主要途徑。職業間收入差距是個人間收入差距的主要構成部分。因此,職業間收入差距是否公平,也是收入分配公平狀況的主要衡量維度。然而,學界鮮有對當前中國不同職業間收入差距公平性的探討。本研究據2008年上海家庭生活調查資料對這一問題進行初步探索。
收入差距是社會主體間收入不均等分配的客觀狀況;收入公平則是一定社會的成員據共享的公正原則對收入差距正當性的評判。這些公正原則,常常是社會成員以一定社會的歷史文化傳統、價值觀念等為基礎的共識,因而是廣為認可并具有合法性的。所以,收入差距本身并不意味著收入不公平。一些職業間的收入差距可能比較大,但只要這種差距與基本共識相一致,它就具有合法性而被容忍;相反,即便一些職業間的收入差距沒有那么大,卻與社會成員的基本共識相沖突,那么它就是不公平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據收入基尼系數來判斷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忽視了社會成員所共享的公正原則和他們自身的感受,并不是對收入公平狀況的直接測量。
既然評判收入差距是否公平的原則與既定社會的歷史文化傳統、價值觀相聯系,那么,在不同的社會里,衡量收入差距是否公平的標準就有可能不同。然而,一個社會的居于主導地位的公正原則是什么,并不能從先驗觀念中推導而來,而是要從社會成員的現實觀念中歸納而來。本研究通過對公眾調查資料的歸納分析,探討公眾所能容忍的職業間收入差距有多大。
本研究所使用的數據來自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與復旦大學社會學系于2008年開展的“上海居民生活狀況調查”。調查采用多階段PPS隨機抽樣,入戶面訪,樣本量1604。調查收集了體力工人、技術工人等10種職業的月實際收入、從業者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公眾所估計的這些職業的實際收入以及公眾對這些職業所期望的公平收入。本研究對體力工人、技術工人、工程師、一般公務員、國企老總、私企老板等6種職業的資料進行分析。這6種職可以分成四類,以人力資本為基礎的職業(體力工人、技術工人)、以專業技術為基礎的職業(工程師)、以權力為基礎的職業(一般公務員、國企老總)和以經濟資產為基礎的職業(私企老板)。比較這四類職業間的收入差距,我可以對公平收入的合法性基礎有更深入的認識。
我們用A代表職業的實際收入,B代表該職業從業者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C代表公眾所估計的該職業的實際收入,D代表公眾所認可的該職業的公平收入。這些收入均取均值(與用中位置的結果基本是一致的)。
比較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B)與實際收入(A),可以發現,不同職業的從業者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均高于實際收入,表明收入不公平感是不同職業從業者的普遍感受。若以(B-A)/B來衡量不同職業從業者的收入不公平感,實際收入低于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的百分比依次為:國企老總(109.1%),體力工人(69.1%)、技術工人(59.0%),一般公務員(42.0%)、工程師(36.7%)、私企老板(19.4%)。
我們認為,這種普遍的收入不公平感可能與公眾對不同職業實際收入的認知偏差有關。進一步比較職業實際收入(A)與公眾所估計的職業實際收入(C),可以發現,公眾對體力工人、技術工人、一般公務員、工程師、私企老板、國企老總的實際收入,分別高估了1.25%、57.47%、32.91%、86.36%、540.49%和213.28%。顯然,公眾過分高估了私企老板、國企老總的收入。
這種過分高估所造成的社會認知偏差,可能會帶來兩方面的結果。其一,增強了其他職業的相對剝奪感,進而增強了其收入不公平感。其二,提高了被高估職業從業者的收入期望,也增加了其收入不公平感。這就是說,在當前中國社會里,收入不公平感之所以是一種普遍感受,既有客觀收入差距本身的原因,也有社會認知偏差的原因。而社會對不同職業收入的認知偏差,可能是因一些職業尤其是高地位職業收入不透明、媒體對典型高收入或低收入個案的報道、部分職業借助職業權力獲得職業外收入等因素所導致的。
考察公眾所認可的職業公平收入(D)可以發現,若以公眾對體力工人所認可的公平收入為基數1,則公眾所認可的技術工人、一般公務員、工程師、私企老板、國企老總5種職業的公平收入與它的比依次為1.53、1.87、3.42、8.72、10.22。這些比值,大都高于實際收入的相應比值(1.08、1.79、3.51、5.70、3.81),也高于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的相應比值(1.01、1.50、2.84、4.03、4.71)。這是否意味著現實的職業間收入差距并沒有超出公眾所能容忍的差距范圍呢?
我們認為,做出公眾對職業間收入差距的容忍度高于實際存在的差距的判斷,應該十分謹慎。公眾所認可的職業間公平收入比值較高的原因,仍是由于公眾對職業實際收入的認知偏差所導致的。分別比較公眾所認可的職業公平收入(D)與實際收入(A),公眾所認可的職業公平收入(D)與公眾所估計的職業實際收入(C),可以發現,(D-C)均小于(D-A),表明公眾所認可的職業公平收入,更大程度上是以其所估計的實際收入為參照的,而這種估計的實際收入包含了對職業收入的認知偏差。(D-C)的結果還表明,如果以所估計的實際收入為參照,公眾給予體力工人、技術工人的公平收入要比估計的收入高出23%、35%,給予國企老總、私企老板的公平收入要比估計的收入低51%、22%,而給予工程師的公平收入與估計的收入之間幾乎沒有差別。這些結果表明,公眾在適當增加低地位職業的收入、降低高地位職業的收入以及穩定中間地位職業的收入上,是有共識的。
分析上述資料,我們還發現,職業地位越高,公眾越傾向于高估其實際收入。對職業地位較高的職業,甚至對其實際收入會做出過高的估計;基于這種估計,公眾又給予了這些職業高于從業者自身所期望的公平收入。對低地位的職業,公眾則有低估其實際收入的傾向,基于這種估計,公眾給予了相對較低的公平收入;這進而約束著低職業地位從業者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考察職業性質(職業的資源基礎)與公眾所認可的收入之間的關系,可以發現,對基于人力資本(包括體力、技術、專業知識)的職業,公眾所認可的公平收入高出從業者自我期望的公平收入的百分比更大;表明這些職業,尤其是以專業技能為基礎的職業,獲得更高的收入具有合法性。相反,以經濟資本和權力為基礎的職業獲得更高的收入,則相對缺乏公眾的廣泛認可。
總的看來,在當前中國社會里,收入不公平感是不同職業從業者所共有的;收入不公平感最弱的是私企老板,其次是以工程師為代表的專業技術人員,收入不公平感最強的不是體力工人或技術工人,而是國企管理人員。中國公眾的收入不公平感除了與客觀收入差距有關外,還可能與公眾對不同職業實際收入的認知偏差有關。公眾傾向于高估高地位職業的收入,低估低地位職業的收入,這種認知偏差增強了低地位職業從業者的相對剝奪感,增強了其收入不公平感;提高了高地位職業從業者獲得更高收入的期望,也增加了其收入不公平感。若以公眾給予體力工人的公平收入為基數1,公眾所認可的技術工人、一般公務員、工程師、私企老板、國企老總的公平收入與它的比依次為1.53、1.87、3.42、8.72、10.22;這些比值大體反映了公眾所能容忍的職業間收入差距。
[本文根據2016年12月10日劉欣教授在清華大學“社會治理與社區建設”研討會上的發言稿修改而成。首發于微信公眾號:清華社會學(Tsinghuasoc),澎湃新聞經授權轉載,經演講者補充、審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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