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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天津老太擺射擊攤獲刑:動輒入罪無益于法治的將來
51歲的天津大媽趙春華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會因為擺氣球射擊攤被判刑。
今年8月,趙春華在閑逛時看到了天津市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平臺附近擺射擊攤位,每個月約有2000多元的收入,也比較悠閑。
考慮了幾天后,趙春華花2000元從一個老漢手里收購了一個射擊攤位和設備,每天晚上八九點出攤,到十二點左右收攤,白天有空的話就撿紙箱賣。女兒王某聽母親說,每個月需要繳納500元的攤位費給四哥,但四哥是誰,她也不清楚。
沒想到,大家都在做的射擊氣球攤卻引來牢獄之災:
10月12晚,趙春華的攤位被巡查的公安機關查獲。
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區法院一審判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判決書顯示,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這就是全案的始末。無獨有偶,2017年1月,河南信陽某法院被爆在司法拍賣網站上分三次拍賣BB彈玩具槍29支。據法院介紹,在司法拍賣網上進行多次拍賣的仿真槍,是“塑料玩具槍,給小孩玩的那種”,并沒有進行相關的“槍口比動能”鑒定。
什么叫“槍口比動能”鑒定?
這是一個專業領域的名詞。
“槍口比動能”鑒定,指的是彈丸出膛后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按照公安部2008年發布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
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進一步認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倍饲?001年制定的槍支鑒定標準則認為,達到16焦耳/平方厘米技術參數的才定性為槍支。
舊標準的鑒定方法是:將槍口置于距厚度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才可認定為槍支。
而依據新標準,不過是把人的皮膚打出個甚至不會破皮的紅點。由于法定標準被壓低了約十倍,更多的仿真槍容易被鑒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槍支”。
相關的案件數據則顯示,在標準變更前后,涉槍案件的數量每年都有幾千件增長,2016年的涉槍案件數量是7700多件。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協副會長朱征夫與全國人大代表蔡學恩于去年兩會分別提交了變更槍支鑒定標準的提案和議案。
回到天津的個案,趙春華在2013年前,在內蒙古老家種木耳,后來因為生病,胳膊變形,不能再種木耳。在與丈夫離婚之后,她來到天津投奔女兒。
初到天津,她在一個五金廠給人做飯,每個月賺1800元。直到8月份她發現射擊氣球攤的生意。為了每晚九點半之后的生意,趙春華每天下午5點,要花一個多小時的時間,用嘴吹出1000個小氣球。
趙的女兒王某說“母親都是用嘴吹氣球,她說這樣比較快,每次吹完她都會頭暈一陣,緩一會兒才能好”。我們很難將如此一名為了生計而掙扎的老百姓與犯罪聯系起來,畢竟,認定一個人犯罪不應當是一件草率的事。
我們知道,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是刑法理論上的一對基本范疇。作為行為評價標準,社會危害性具有易變性、模糊性;刑事違法性則具有穩定性、明確性。二者之間的矛盾,源于刑法秩序價值與自由價值的對立。
為了協調二者的矛盾,應當對立統一地在刑法理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作相應的調整。古希臘先哲亞里士多德對法治的內核有過準確的描述:
1. 符合正義的良法;
2. 普遍建立“法律至上”觀念并普遍遵從法律的族群。
“不知者不為罪”是一句樸素的法諺,它準確地道出了普通民眾對于統治自己的法律的期待。刑法,應當是保守而謙抑的,動輒出入人罪,無益于社會的進步,亦無益于法治的將來。
本文作者系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基層工作處處長黃予
(原題為《【評論】從大媽擺射擊攤被判刑案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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