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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槍真罪首案”當事人:如果擺槍攤違法,應該從源頭抓起
封面新聞1月4日消息,看到天津大媽擺氣槍攤射氣球被判的新聞,43歲的王國其有著別樣的感觸,因為他正是“假槍真罪第一案”的當事人。
2009年10月,王國其在廣州一德路玩具市場賣仿真槍被警方帶走。此后的日子里,他因“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坐了四年牢。但最終,他被宣判無罪。2016年10月17日,他收到了43萬余元的國家賠償。

對于近期熱議的天津大媽擺氣槍攤射氣球被判三年半之事,王國其認為,法律應該是為了更好地治理而設定。如果大媽涉嫌違法,相關部門應該從源頭抓起,取締這種槍的生產。
“販槍”18支入獄 四年終判無罪
2008年秋天,35歲的王國其告別河北邯鄲老家,來廣州投奔姐姐王書愛,希望能夠日后讓兩個兒子讀好書。在此之前,他已經跟著村里的大人,做了20年的泥水工。
他有不少老鄉在廣州一德路的玩具批發市場賣玩具,他也加入其中,以每月1500元的價格向人租了一個攤位,賣氣球、賣玩具飛機。直到2009年9月,他在別人介紹下,才當起了“槍販”,賣起仿真槍。“我還問別人做這個違不違法,很多人都說這是成人玩具槍,怎么會違法呢?”
然而,讓他沒想到的是,僅僅經營了一個月后,他被警方帶走。他販賣的20支仿真槍,有18支被鑒定為真槍。盡管這些槍貴的只有兩三百元一支,每支賺不了50元。
隨后,廣州越秀區法院一審認定王國其非法買賣槍支18支。在之后數年,王國其不斷上訴,經歷了二審、再審、重審,六年間7次審理后,刑期從10年減到4年,最后在2016年1月底,他拿到了越秀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據《南方都市報》報道,上面寫著 “王國其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

2016年10月17日,曾失去1461天自由的王國其獲得43萬國家賠償,這離他被警方帶走已過了7年。他表示,他人生最好的年華在獄中度過,兩個兒子也因此被耽誤了。本來他打算將兩個兒子帶來廣州讀書,讓他們上大學,但在其入獄后,兩個兒子都輟了學。
“現在我也只能打打零工,幫補一下家。大兒子24歲了,年紀不小了,正在幫他張羅結婚的事情。”這個曾經的老板說,之前跟他一起在一德路擺攤的老鄉,現在有不少已經在廣州買房買車了,他卻在獄中錯失了當時的機遇。“現在的經濟環境跟當時不一樣了,以后可能還會回廣州,但也要再看能做什么吧。”
在王國其拿到國家賠償第二天,被網民稱為“第二個王國其”的四川達州小伙劉大蔚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被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不當。目前,在福建高院的官網上,還能搜到相關的內容。

法律應普及到大家知道
王國其向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表示,他關注到天津54歲的趙春華因擺氣球射擊攤被判三年六個月一事。“你說一個老太太持有槍支,有可能嗎?那生產玩具槍的商家就是生產軍火了。”
他表示,即使現在回到了河北邯鄲老家,也經常看到在公園里有人擺賣這種射擊氣球攤,在一些小賣部里面也有賣所謂的“槍支”,在學生放假時生意特別好。“這個槍支,跟大家認知的以火藥為動力的槍不一樣,那種確實傷到人的,沒有人會買來玩,現在這個玩具能打傷人,我也不相信。”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越秀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寫明了不起訴王國其的理由。檢察院稱案發期間,國家對槍支的鑒定有兩個標準,即公安部于2001年8月7日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強制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及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后者對槍支的認定范圍比前者要寬泛數倍,且實施時并沒有廢除前者。一直到2010年,前者才廢止。從有利于被起訴人的原則出發,王國其案應該適用2001年公安部規定,不應認定涉案的槍形物為槍支。因此,檢察院認為王國其沒有犯罪事實,行為不構成犯罪。
但是,天津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發生在2011年修訂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布之后。他個人認為,按照最新標準,趙春華的情況就很難說了。
超標“子彈”打在身上不會流血
該規定最引起爭議的一項,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王國其說他曾試過用自家所謂超標違法的“槍”打過自己。“廣州穿的衣服不厚,但槍彈打在身上,最多就紅一點點,有點痛,都不至于流血。”
他表示,這些玩具槍并沒有檢測標準,槍盒子上也沒有標明,最終犯了這些案子的人都是被抓了以后才知道“犯了事”。“按照這個標準,基本上在槍前面放一張紙,把紙打穿就超過了。”
王國其表示,先拋開合法性、合理性不提,目前這個標準可能也只有關注到這件事的人知道,如果按這個標準,下次還會有人由于不懂規定,又被抓進去。他說,“法律制定應該是為了更好的治理。”
他認為,如果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這個標準來執法的話,就應該從源頭抓起,從生產商抓起。“有生產就是違法,大家也賣不了,這樣也不至于有這么多無辜的人。”然而,現在各個地方的標準都不一樣。“有的地方有人在玩,有的地方在生產,有的地方又把人抓了,給人感覺倒像一個陷阱。”
(原題為《“假槍真罪首案”當事人:如果大媽擺槍攤違法,做槍的廠要不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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