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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誠勿擾”商標權糾紛終審宣判:江蘇電視臺不構成侵權

2013年,溫州男子金阿歡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和深圳市珍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非誠勿擾”商標專用權。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屬于不同類商品(服務),不構成侵權”的理由判決駁回金阿歡的訴訟請求。
金阿歡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江蘇衛視和珍愛網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歡 “非誠勿擾”注冊商標的行為,停止使用節目名稱。江蘇衛視與珍愛網均不服二審判決,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2016年5月13日,廣東高院裁定提審本案,再審的依據是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廣東高院認為,江蘇電視臺對被訴“非誠勿擾”標識的使用,從客觀使用情況和主觀意圖來看,屬于商標性使用。被訴《非誠勿擾》節目作為一檔以相親、交友為題材的電視文娛節目,其服務目的在于向社會公眾提供旨在娛樂、消遣的文化娛樂節目;憑節目的收視率與關注度獲取廣告贊助等經濟收入;服務的內容和方式為通過電視廣播渠道提供和傳播節目;服務對象是不特定的廣大電視觀眾等。與滿足特定服務對象、以通過提供促成婚戀配對服務來獲取經濟收入的“交友服務、婚姻介紹”,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和對象上均區別明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能夠清晰區分電視文娛節目的內容與現實中的婚介服務活動,兩者不構成類似服務。
據此,廣東高院作出判決:江蘇電視臺與珍愛網公司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判決撤銷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廣東高院民三庭法官肖海棠認為,此案審判結果在維護保障商標權人正當權益、合理維護廣播電視行業的創作空間和熱情,以及促進文化產業的繁榮和發展之間取得最佳平衡上有積極意義。



(原題為《“非誠勿擾”商標權糾紛終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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