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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老太擺射擊攤被判非法持槍背后:槍支鑒定標準曾大幅降低
天津51歲老太趙春華在街頭擺的氣球射擊攤上,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12月27日,天津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12月29日報道此事后,引發讀者、網友對槍支鑒定標準的熱議。
判決書稱,天津警方在趙春華的射擊攤上查獲9支槍形物品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單。經警方鑒定,其中6支槍形物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警方是如何鑒定的?相關槍支鑒定書顯示,6支槍形物能正常發射與之相匹配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BB彈,比動能為2.17焦耳/平方厘米至3.14焦耳/平方厘米不等。而公安部制定的可認定為槍支的標準,為1.8焦耳/平方厘米,這一標準被認為過低。
由公安部發布、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其中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槍口比動能”是指彈丸出膛后、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
近年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標準是否過低引發了很大爭議。
而在2008年實施新標準之前,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槍支的鑒定標準要高得多。
發表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5期,一篇題為《槍支認定標準劇變的刑法分析》的論文指出,2007年以來,槍支鑒定臨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標準的十分之一左右,這一變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為“槍支”予以刑事追訴的分歧根源。
趙春華的女兒告訴澎湃新聞,她母親也認為自己攤子上的槍是玩具槍,“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義上的槍啊,如果知道是槍根本碰也不會碰啊。”
中國司法機關此前對槍支的認定,是基于“射擊干燥松木板法”。公安部2001年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第3條規定:“對于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鑒定:將槍口置于距厚度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上述題為《槍支認定標準劇變的刑法分析》的論文稱,有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人員進行過實驗得出了數據:當槍口比動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時,較難嵌入干燥松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彈坑;槍口比動能16焦耳/平方厘米是彈頭具備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因此,根據射擊干燥松木板法,認定具有致傷力而鑒定為槍支的臨界點是16焦耳/平方厘米。
也就是說,目前的槍支槍支鑒定標準,降低到了接近之前的十分之一。
那么,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動能,到底有多大的致傷力?
上述論文還提到,據南京市公安局法庭科學鑒定部門的研究結果和有關文獻,有觀點支持1.8焦耳/平方厘米作為槍支鑒定臨界點,是認為能夠對人體眼睛這一人體最脆弱部位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經試驗測定,槍口比動能達到1.8焦耳/平方厘米時,就會對人體裸露的眼睛造成損傷。
也有觀點認為,1.8焦耳比動能的彈丸遠遠不能擊穿人體皮膚,眼睛損傷只是特殊情況,應該是對人體的任何部位都能夠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標準,同時考慮到人體眼睛的特殊性,標準應定在10-15焦耳/平方厘米。
槍支鑒定標準是否過低的爭議,讓廣東玩具小販王國其被控販賣仿真槍案、福建劉大蔚走私仿真槍案廣受關注。
據檢察日報報道,2016年,在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建議審查修改仿真槍入刑標準。同時,全國人大代表蔡學恩也提交了一份有關修正槍支鑒定標準的建議。兩位代表委員之所以不約而同地將目光投向“仿真槍變真槍”的問題,是因為近年來類似的案件頻頻見諸報端。蔡學恩表示,近年來,僅他所在的湖北地區,仿真槍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認為,因“違反科學認知和生活常理”的鑒定標準帶來的案件增長必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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