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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門峽中院張貼公告,向被“疑罪從掛”17年當事人道歉

“公告貼在村委會公告欄上,大約12時,法官電話通知我后,我到村委會看到這一公告。”高炎龍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對此比較滿意。“雖然心靈上的傷疤難以撫平,但這種做法讓我感覺欣慰。”
取保候審17年,案件卻無下文
1992年1月16日,因涉嫌搶劫罪,高炎龍被從成都帶回河南靈寶縣公安局接受調查,同年1月21日被刑拘。1996年9月,在經歷四次退回補充偵查后,三門峽市檢察院向三門峽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三門峽法院認定認定高炎龍犯搶劫罪,判處其死緩。
三門峽中院認定,1992年1月11日上午,高炎龍與被害人王桂蘭之子董群靈結算買賣編織袋貸款時發(fā)生矛盾,高認為董少付二百余元而對董心懷不滿。當日11時30分左右,高炎龍身帶獵刀竄到董群靈家,見董的母親王桂蘭一人在家,即掏出獵刀問錢放在哪,并要進里間尋找。王上前阻攔,高炎龍便用刀子照王手、面部劃幾刀,見王仍阻攔不放,又用刀把照其頭頂部猛砸?guī)紫拢醯沟睾蟾哐埣吹嚼镩g找錢,爾后逃離現場。經法醫(yī)鑒定,王桂蘭因重度腦挫裂傷當日死亡。
高炎龍不服,提起上訴。1998年1月,河南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此后,該案被退回靈寶縣公安局補充偵查。1998年8月29日,靈寶縣公安局對高炎龍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予以釋放。
不過高炎龍被取保候審后,該案再無下文,直至2015年11月,該案經媒體報道后,引發(fā)輿論廣泛關注。

今年1月1日起,最高法、最高檢出臺的《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其中規(guī)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據此,1月4日,高炎龍向三門峽中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精神撫慰金100萬元、被羈押2410天的賠償金52.9萬余元。他還要求三門峽中院書面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1月26日,三門峽市檢察院以證據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提出撤回對高炎龍的起訴。1月28日,三門峽中院準予撤訴。
4月5日,三門峽中院經審理后決定,賠償高炎龍人身自由賠償金53萬余元,精神撫慰金13萬元,并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不過,關于高炎龍?zhí)岢龅囊筚r償經營損失及被羈押期間的生活費和自己生病產生的醫(yī)療費的意見,三門峽中院認為,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高炎龍不服三門峽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向河南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國家賠償。
9月12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賠償請求人高炎龍賠償包括58.5萬余元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和13.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撤銷三門峽市中院作出的對其賠償66萬余元的決定。同時,三門峽市中院將在高炎龍居住地以公告形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高炎龍說,12月23日,他拿到了72萬余元的國家賠償金,接下來,他準備把這么多年為打官司欠下的債還上,用余下的錢做個小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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