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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釋工業廢甲醇賣給飯店當生物燃料,男子犯非法經營罪獲刑
將工業廢甲醇添加自來水稀釋,制成“生物油”,專供一些食堂和飯店做燃料。江蘇南通如東縣一男子非法制成對人體有危害性的“生物油”,獲利10萬余元被判刑。
經如東縣檢察院公訴,12月14日,如東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16日從如東縣檢察院獲悉,案涉“生物油”燃燒時火焰大、熱度高,燃燒后有刺鼻氣味,不過銷售價格每升僅賣2-3元,只要安裝專門灶具就能使用,因此受到不少飯店業主歡迎。
2020年7月,如東警方接到舉報,稱如東縣掘港鎮某村的村民家中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甲醇。民警趕往該村民家中,現場查獲疑似甲醇4桶,并在某路口截獲正在運送銷售甲醇的犯罪嫌疑人姚某。
經查,2017年以來,姚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一家專門收購危化品的公司處購得工業廢甲醇,添加自來水進行稀釋制作“生物油”,向鎮區內多家單位食堂和小餐館銷售,金額近50萬元,非法獲利10余萬元。
經鑒定,姚某銷售的“生物油”屬于危險化學品,其中甲醇濃度在80%左右,另含有少量水合肼、二甲胺等有毒、有害物質。《危險化學品名錄》中明確規定甲醇是需要特別管控的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揮發,對人體有害等特點。此外,該“生物油”中檢出的水合肼也屬于高毒類化合物,對皮膚、眼睛等均有明顯的刺激性,甚至可造成永久性損害,被列入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二甲胺亦屬于易燃物體,對眼睛和呼吸道具有強烈的刺激作用。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辦理該案的檢察官介紹,本案中的姚某沒有任何危化品行業的專業知識,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也沒有危險貨物運輸的從業資格,其長期向多家單位食堂、小餐館出售甲醇燃料,使用自己的普通貨車運輸甲醇,在自己家中儲存甲醇等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經濟管理秩序,謀取了非法利益,也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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