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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京陸向山西落馬官員申維辰行賄近5000萬,一審獲刑6年
奚丹霓、官志偉/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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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新聞客戶端12月14日消息,當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李京陸行賄案,對被告人李京陸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京陸為其朋友之女被大學錄取、其朋友職務晉升和崗位調整、其妻子經營的公司貸款審批、其親屬保留公職借調企業工作等事宜謀取不正當利益,請托時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宣傳部長、中共太原市委書記申維辰提供幫助。2010年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京陸為感謝申維辰多年以來提供的幫助,多次給予申維辰財物,折合人民幣計4984.5497萬元。
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京陸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李京陸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同日,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還對向申維辰行賄的被告人李愛民、胡樹嵬、姚海平作出一審判決。對李愛民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對胡樹嵬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對姚海平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常州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親屬,社會各界群眾等三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原題為《向申維辰行賄的李京陸等四人一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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