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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55萬購進口車,被告知系天津爆炸事故車輛不能上牌

經銷商4S店和廠商克萊斯勒(中國)總部均向成都商報表示,車輛是2016年2月出廠的新車,進入海關時間也是2016年,與2015年的天津港事故毫無關系。
對此劉先生并不認可,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涉嫌欺詐行為追討3倍賠償。

2009年,經多番挑選,劉先生從4S店四川華星華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選定一輛JEEP指南者。
7年后,劉先生希望換一輛新車,作為越野愛好者,他看中了JEEP大切諾基。10月和11月,劉先生兩次前往4S店看車,“11月13日星期天,4S店銷售人員告訴我,第二天有活動,汽車還要便宜點。”11月14日,劉先生下手訂下一輛黑色JEEP大切諾基,汽車全款554900元,首付254900元,剩下30萬通過貸款形式兩年還清。
11月17日,劉先生正式提車。
11月28日,劉先生跟隨4S店上戶專員前往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上戶,但車管所工作人員出具一份《機動車登記業(yè)務告知書》,認定“該車車輛識別代號為8.12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車輛,不能辦理注冊登記”,換句話說,這輛車沒法上牌照。

5日下午,成都商報記者見到四川華星華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田先生。田先生透露已經了解此事,“事情發(fā)生后,我們也在主動處理。給出消費者兩種選擇方案,一是全款退車,二是換車。”

得知劉先生準備走法律途徑后,田先生表示,“支持消費者走法律途徑,依照法律判決來解決。”
田先生還透露,被車管所鑒定為“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車輛”不予上牌的事并非首例,“已經上報克萊斯勒(中國)總部,我們本身也有損失,但首先考慮的是消費者的利益。”

記者隨后聯(lián)系上克萊斯勒(中國)總部有關人員,對方表示:“該車為2016年2月生產,2016年4月在天津海關辦理手續(xù),絕對與天津港爆炸事件受損車無關。”對方透露,接下來會有克萊斯勒(中國)總部的工作人員與經銷商一起,聯(lián)系相關交管部門溝通了解此事。

劉先生表示,接下來自己將會走法律程序,“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我可以全額退款,并且要求銷售商三倍賠償。”“我就是想要個說法,到底這個車咋回事、從哪來,希望4S店還公眾一個真相,也希望警醒廣大購車者的注意。”

對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寇翼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宣傳。若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本案中,若4S店的確把事故車當成進口新車向消費者銷售,則消費者有權根據上述規(guī)定向經營者進行索賠。

(原題為《55萬買來進口豪車 被告知系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車輛不予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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