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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終于要告別“同命不同價”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這個名稱冗長的司法解釋,就是為了徹底解決飽受詬病的城鄉“同命不同價問題”。
今后,在民事賠償中,無論當事人的戶籍情況,都可以適用基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中國的民事法律起步較晚,長期沒有明確的死亡賠償標準。2003年,最高法公布《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國公民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城鎮居民按當地(省級、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農村居民按當地人均純收入計算。
而“城里人”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明顯高于“村里人”的人均純收入,這樣一來,導致在民事訴訟中“城里人”獲得的賠償遠高于“村里人”。2005年底,重慶一起車禍中有3個孩子不幸喪生,結果,兩個城市戶口的孩子各獲20多萬元賠償,而農村戶口的孩子只有9萬元賠償,不及前者的一半,引發全社會對于“同命不同價”的熱烈討論。
這種“同命不同價”,不能把板子全打到司法政策上,相反,這是之前長期執行的城鄉二元制,在司法政策上的投射。因為我國長期城鄉發展不均衡,導致城鄉人口的收入相差巨大,而民事賠償本身體現了對既有收入水平、生活成本的補償,城鄉的收入水平客觀上的差距也必然投射在賠償中。
可以說,這種“不平等”既是城鄉不平衡的結果,又是延續這種不平衡的原因,“同命不同價”像一道傷口一樣橫亙在城鄉之間。
之后,立法、司法已經做出人性化的修訂,一者,農村居民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可以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賠償;二者,2010年《侵權責任法》明確,同一事件中死亡,適用同一賠償標準。
要看到,解決“同命不同價”的根本出路是推動城鄉融合發展、一體化發展,消弭城鄉之間二元對立。要看到這20多年來,中國城市化進程取得突飛猛進的成果。我國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國城鎮常住人口為90199萬人,占總人口比重為63.89%。自2010年以來,有16436萬鄉村人走進城市,變成城鎮人口。而且隨著戶籍改革的深入,很多地方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城鄉二元”的身份越來越模糊,特別是農村居民的收入越來越高,在這種城鄉融合發展的大局之下,民事賠償再區分“城里人”“村里人”意義也就不大了。
2019年4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 “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開展了相關的試點工作,現在修訂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可以說是“水到渠成”。
民事賠償徹底告別“同命不同價”,讓所有民事主體統一適用當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體現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對中國城鎮化成就的司法確認,是通過司法政策進一步消弭城鄉差距。“同命同價”稱得上是紀念中國城鄉融合發展的里程碑,推動公民平等權的標桿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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