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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莫名易主,安徽阜陽村民聯合狀告縣政府終審勝訴
安徽阜陽市潁州區袁集鎮(原阜南縣袁集鎮)伍景陽等15名村民承包耕種的近16畝土地,被民營加油站眾力加油城租用。此后,村民們發現該加油站連同占用的土地,被轉讓給了中石化阜陽分公司,并取得了阜南縣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村民們質疑,該塊土地在沒有被依法征收的情況下,緣何變為國有土地?為此,15名村民聯名將阜南縣政府告上法庭。案經兩審,法院判決依法撤銷阜南縣政府為中石化阜陽分公司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2015年9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4月,阜南縣石油公司與阜南縣袁集鎮小趙村委會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將該村伍景陽等村民承包的近16畝耕地租用于建設眾力加油城。 2000年4月,眾力加油城與中石化阜陽分公司簽訂轉讓協議,將加油站包括土地租用權整體轉讓。當年8月18日,阜南縣政府給該加油站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伍景陽等15人作為原阜南縣袁集鎮小趙村村民,與村集體土地有利害關系,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行政法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被告不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庭審中,被告阜南縣政府未提供其為第三人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證據和依據,第三人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該頒證行為無證據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一審判決下達后,涉案第三人中石化阜陽分公司不服,向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被上訴人舉證的耕地承包合同書及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土地與涉案土地不在同一位置,其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另外,被上訴人早在2012年就已經知道涉案的頒證行為,其于2015年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請求改判。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伍景陽等15人作為原阜南縣相關村民,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案涉不動產的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為20年,其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今年6月30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第三人上訴,依法維持原判。
另據了解,中石化阜陽分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被依法撤銷后,村民們已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該公司依法賠償該塊土地20年使用補償60萬元,11月14日潁州區法院已立案受理,將于近期開庭審理。
(原題為《16畝承包土地莫名易主 阜南15位村民聯合狀告縣政府終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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