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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被公訴誹謗案當事人獲國賠13.8萬,希望追責辦案人員
12月3日,上游新聞記者從貴州仁懷“組織罷免業委會主任被公訴誹謗案”當事人陳華學處獲悉,12月1日,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就其國家賠償申請做出刑事賠償決定,決定賠償陳華學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共計13.8萬元,并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陳華學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希望有關部門能對辦理案件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追責。”

12月1日,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就陳華學的申請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據上游新聞此前刊發的《被公訴的誹謗案:罷免業委會主任,組織者涉嫌犯罪惹爭議》報道顯示,仁懷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2民初5686號判決書認定,因東城小區業委會時任主任蘭維倫存在擅自指定業委會候補委員和監委會委員、同物管公司續簽物管服務合同、擅自使用業委會公章等問題,2019年6月2日,東城小區業委會時任副主任陳華學召開業主大會,以1446票同意、0票反對、4票棄權的結果,表決罷免蘭維倫業委會主任的職務。
2019年8月12日,陳華學被仁懷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仁懷檢方批準逮捕,罪名變更為涉嫌誹謗。被羈押200余天后,2020年5月8日,陳華學取保候審回到家中。當月15日,陳華學被以誹謗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4日,仁懷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未當庭宣判。
檢方稱,自2019年1月以來,時任仁懷市東城小區業委會常務副主任的陳華學捏造并散布業委會主任蘭維倫不作為亂作為的虛假事實,致使不明真相的小區業主信以為真;致使東城小區業主辱罵蘭維倫,“損害了蘭維倫的人格,破壞了蘭維倫的名譽,影響了蘭維倫的生活和工作”,致使小區業委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嚴重擾亂了小區居民生活秩序。

2019年6月2日,貴州仁懷市東城小區業主大會罷免了業委會主任蘭維倫。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300余天后,2021年10月18日,陳華學收到仁懷市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檢方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實陳華學實施了誹謗行為,但不足以認定誹謗已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程度,該院決定對陳華學不起訴。
10月25日,陳華學以無罪逮捕賠償為由,向仁懷市檢察院提起無罪逮捕賠償。
12月1日,仁懷市檢察院就其國家賠償申請做出刑事賠償決定,決定賠償陳華學人身自由賠償金100737元、精神損失撫慰金37263元,共計13.8萬元;向陳華學居住、生活、工作的苗圃社區、鹽津街道辦事處、住建局、東城小區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就陳華學申請對辦理案件的工作人員進行追責,仁懷市檢察院明確表示,這一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12月3日,陳華學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兩年多的煎熬,事情終于有了一個比較好的結果,“希望有關部門能對辦理案件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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