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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0年前40萬財產被扣押,河北警方拒歸還稱還在偵查
1995年12月,北京市民周新生因“有結伙作案嫌疑”,被河北香河縣公安局收容審查,兩輛轎車及40余萬元被扣押。事發20余年后,2016年3月,周新生向香河縣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解除扣押,返還被扣押物品,賠償因扣押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但遭到拒絕。
周新生提供的香河縣公安局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稱,1997年6月,在周新生被收容審查改為勞教期間,公安機關以涉投機倒把案對其刑事立案偵查,目前偵查仍在進行中,故不予賠償。
周新生不服此決定,向廊坊市公安局復議。2016年9月2日,該局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給出同樣的答復。9月14日,周新生向廊坊中院提出國家刑事賠償申請,法院已立案。
為何刑事立案至今19年,仍在偵查?11月13日下午,澎湃新聞(www.thpepaper.cn)電話采訪香河縣公安局局長楊建軍,也即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法定代表人,他表示只了解周新生的大致情況,具體問題找外宣部門。11月14日上午,澎湃新聞先后聯系香河縣公安局、廊坊市公安局政治處,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應。
河北公安廳紀委曾要求還錢
周新生是北京人,早年曾是一家貿易公司的業務經理。他回憶,1995年12月17日,時年50歲的他從位于北京朝陽區的家中,被河北香河縣公安局帶走,并被收容審查。
香河縣公安局給周新生家屬的通知書稱,周是因有“結伙作案嫌疑”被收容審查。
警方的扣押物品清單顯示,在周被抓當天,香河縣公安局還扣押了他40萬元人民幣、7000美元、一張存款為800元的存折以及一輛本田轎車、一輛桑巴洛轎車。
1996年6月,香河縣公安局建議對周新生勞教。香河警方在建議勞教的文件上介紹了相關案情,稱周向香河縣經貿局倒賣5輛車,價值100余萬元,同時還利用從他人手中購得的假印章和票據,偽造合法手續為一輛轎車上了牌照后倒賣給他人,獲利15萬余元。
同年7月,廊坊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其作出勞教三年的決定,時間從被抓起算。1997年6月9日,周新生被所外執行,香河縣公安局將身份證、護照、存折等物品發還給了他,不過扣押的轎車、40萬元人民幣及美元等財物未歸還。
1998年11月,周新生被解除勞教。他說,自從被所外執行,他即開始向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廳等部門,控告香河縣公安局非法扣押其財產。
控告也得到了回應。周新生向澎湃新聞提供了一份由河北省公安廳紀委轉給廊坊市公安局紀委的“案件催辦通知”,落款時間為1999年5月5日。上面寫著:“1998年11月份案件協調會上聽取了香河縣公安局有關同志的匯報后認為,認定周新生非法所得證據不足,且周新生現已勞教期滿,長期扣押其巨額款項及有關物品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公安部紀委的催辦意見,應將長期扣押周新生的40萬元及有關物品發還。”
2016年11月14日上午,現已退休的河北省公安廳紀委原副書記林二立向澎湃新聞確認了上述文件的真實性:“有這樣一份文件,后來因為香河縣公安局稱周新生被立案偵查了,就擱置了下來。”
提出國家刑事賠償被駁回
在控告的同時,周新生還將香河縣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返回財物,賠償經濟損失。
1999年,香河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周新生說,讓他沒想到的是,香河縣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證據稱,1997年6月15日,即他被勞教所外執行期間,他又被刑事立案偵查了。
香河縣公安局作出的“重大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稱:1994至1995年間,周新生利用從孫廣標、黃某二人處購得的有關海關罰沒、工商罰沒的假印章及其他與車輛上牌入籍有關的假印章、假文書,先后為董彬等人提供的33輛無手續進口轎車上牌入籍,由非法轉為合法,周新生從中獲贓款165萬元。
多份法律文書顯示,從1999年至2010年這11年間,周新生訴香河縣公安局案歷經河北三級法院多次審理,最終敗訴。法院認為,扣押周新生涉案財物的行為是公安機關采取的刑事偵查措施,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周新生的訴求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013年,他向香河縣公安局提出國家刑事賠償申請,不過該局以“偵查尚未終結,賠償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為由,決定不予賠償。他向廊坊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得到同樣答復。
同年12月,他還向廊坊中院提出申請,但該院賠償委員會作出了駁回的決定書,稱公安機關出具證據證明周新生案尚在偵查過程中,應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后申請國家賠償。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所稱的證據是香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于2013年11月28日所作的一份說明,上面寫道:“周新生涉嫌投機倒把案,由于該案案情復雜,現仍在偵查中。”
專家:19年未走完刑偵程序,明顯違法
2016年1月7日,最高檢、最高法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后,辦案機關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的,且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財產權。
據此,周新生于今年3月再次向香河縣公安局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6月17日,香河縣公安局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稱該局扣押相關物品、車輛及現金屬于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刑事立案偵查行為,采取勞動教養以及重新立案偵查、填寫拘留證的做法,并未改變先前刑事立案偵查行為的性質,辦案單位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也未停止對該案的偵查工作。因此其申請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
“這份決定書是由局里法制部門作出的。周新生以前走信訪途徑找過我,現在他在走訴訟程序了。”香河縣公安局一有關負責人說。
此后,周新生向廊坊市公安局申請復議。9月2日,廊坊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同樣認為其請求賠償的侵權事項不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內。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香河縣公安局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香河縣公安局還表示,周新生目前仍是犯罪嫌疑人。
這讓周新生感到不解:“我若是嫌疑人,警方為何不將我刑拘,也不對我網上追逃?”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倪洪濤認為,“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意在解決“疑罪從掛”案件被害人的國家賠償權利問題。司法實務中,有的司法機關對案件一掛十幾年,既不作結論,也不進行實質性的辦理工作,侵害公民權利,實質上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本案就是這類案件的典型。
倪洪濤還表示,一起刑事案件,沒有特殊情況又未經法定機關批準,長達19年未走完刑事偵查程序,顯然違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也認為,根據相關文書,可以看出周新生案的事實比較清楚,而且被立案偵查后,周新生也沒有逃跑、逃避偵查的跡象,涉案財物也都被扣押著,公安機關就沒有理由將案件拖延至今,遲遲不處理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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