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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產業促進法落地:損害國家尊嚴的組織和個人不得參與拍攝
澎湃新聞記者 邢丙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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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影產業促進法,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播放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而在草案三審稿中,對“非法錄音錄像”的處置僅規定予以制止和要求離場。對此,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這兩項措施力度不夠,還應當要求當事人刪除已經錄制的音頻、視頻資料。表決的草案最終采納這一建議作了修改。
草案三審稿規定,法人、其他組織經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與境外組織合作攝制電影;但是,不得與從事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活動的境外組織合作。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除不得與從事過上述活動的境外組織合作外,電影攝制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為的境外個人。對此,最終通過的電影產業促進法增加規定:“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為的個人參加電影攝制”。
針對電影銷售中制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電影產業促進法規定,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等有制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行為,擾亂電影市場秩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
電影產業促進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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