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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司法局稱司法部或越權釋法,律師可代理所屬仲裁機構案件
湖南湘潭市司法局在一起投訴處理意見書中認為,司法部頒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對《律師法》相關條文的解釋“有越權之嫌”。以此駁回了在一起由湘潭仲裁委員仲裁的案件中,被申請人要求處理該仲裁委員會聘任為仲裁員的律師同時擔任申請人一方代理人行為的訴求。

唐聞駿認為,根據《處罰辦法》,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不得以代理人身份承辦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他認為律師何琪的行為違法,投訴到湖南省司法廳,請求給予何琪的行為進行處理,湖南省司法廳將此案轉交給湘潭司法局辦理。
湘潭市司法局對此曾做出兩次答復意見,均駁回了唐聞駿的請求。該局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第二份處理意見書稱,何琪未違反《律師法》,《處罰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司法部不具有法律解釋權,故《處罰辦法》對《律師法》的解釋“實有越權之嫌”。湘潭市司法局還稱,從仲裁工作的現實情況來看,在冊仲裁員辦理其所屬仲裁委員會的代理案件是普遍現象。
湘潭市司法局公證律師工作管理科科長周乃英就此對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表示,上述處理意中“越權之嫌”的說法可能欠妥,但處理意見是正確的,說理也很充分。
律師仲裁員在其所屬仲裁機構代理案件
2013年9月2日,因為一起合同糾紛,作為當事一方,萬凱源公司被申請仲裁,成為被申請人,仲裁裁決兩個多月后作出,湘潭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申請人的部分請求。
事后,萬凱源公司董事長唐聞駿發現仲裁申請人的的代理律師何琪,是受理仲裁的湘潭仲裁委員會的在冊、在職仲裁員。
唐聞駿認為,依據《律師法》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此外,根據司法部的《處罰辦法》第七條規定,曾經擔任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以代理人身份承辦本人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的,屬于上述《律師法》所規定的違法行為。
唐聞駿告訴澎湃新聞,發現這一情況后,他多次向湘潭市司法局和湖南省司法廳反映,請求對律師何琪的行為進行處理”。
湖南省司法廳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案件交辦告知書》顯示,已將相關投訴材料交湘潭市司法局,并要求湘潭市司法局嚴格依法處理。
2016年3月25日,湘潭市司法局作出第一份處理意見書。意見書顯示,何琪是湘潭仲裁委員會在冊仲裁員。湘潭市司法局認為,何琪只是一方的代理人,而且仲裁事項與何琪本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利益沖突,也不是此案的仲裁員。因此何琪代理此案,不屬于《律師法》規定的禁止行為。
湖南司法廳:湘潭司法局第一次處理意見理由不充分
湘潭市司法局做出的第一份處理意見書還顯示,唐聞駿對仲裁結果不服,曾向湘潭中院申請撤銷該仲裁結果,但被駁回。隨后對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萬凱源公司以當事人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律師何琪與此案仲裁員同屬于湘潭仲裁委員會,而仲裁員未回避為由,向湘潭中院提出不予執行裁決的申請,但也被駁回。
湘潭司法局稱,《處罰辦法》規定中的“任職”應認定為建立了勞動人事關系。湘潭中院認為,律師何琪被聘為湘潭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事實,但湘潭仲裁委員會與聘任仲裁員之間是一種職務的聘任關系,雙方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
此外,湘潭市司法局還在這份處理意見書中稱,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只是一種資格,與仲裁委員會之間是聘任關系,其作用相當于專家庫,只有在案件當事人選定或委托指定的情況下,仲裁員才是仲裁庭的組成人員,才能行使仲裁權。綜上,對唐聞駿的訴求不予支持。
唐聞駿不服,請求湖南省司法廳復查。2016年6月21日,湖南省司法廳作出案件《復查結果告知書》,認為湘潭市司法局以律師何琪與湘潭市仲裁委員無勞動人事關系,不屬于在湘潭市仲裁委員會任職情形為由,不支持唐聞駿的訴求,此處理意見的理由不充分,責成湘潭市司法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湘潭市司法局:司法部有越權解釋《律師法》之嫌
2016年10月14日,湘潭市司法局再次作出處理意見書,認為仲裁庭庭審時,唐聞駿的代理人對出庭人員明確表示無異議,仲裁程序不存在程序違法。
除了第一次處理意見書的意見,湘潭市司法局還認為:“《律師法》在立法性質上屬于法律,《處罰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從理論上講,司法部不具有《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法律解釋權,故《處罰辦法》第七條對《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進行解釋實有越權之嫌。”
湘潭市司法局在第二份處理意見書中還表示,從仲裁工作的現實情況來看,在冊仲裁員辦理其所屬仲裁委員會的代理案件是普遍現象。湘潭仲裁委員會有216名仲裁員,216名仲裁員當中有43名律師仲裁員,近五年以來,有大部分律師均辦了案件。
湘潭市司法局還給出數據,2013年湘潭仲裁委員會組庭審理的案件有238件,其中律師仲裁員參與的有105件,占44%。
湘潭市司法局稱,如果依據《處罰辦法》的字面意義,那么擔任仲裁員的律師永遠不能以“代理人的身份承辦本人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這將極大削弱律師在化解社會糾紛的作用,更不利于仲裁事業的發展。湘潭市司法局再次決定,對唐聞駿的投訴事項不予處理。
湘潭市司法局公證律師工作管理科科長周乃英告訴澎湃新聞,“越權之嫌”的說法可能欠妥,但意見書的處理意見是正確的,說理也很充分,并且湘潭中院也是這樣認定的。
周乃英還表示,11月1日即將施行的新修訂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律師不得擔任代理人的案件,是針對所在律師事務所有其他律師擔任仲裁員的情形。此外,曾經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不得承辦與本人擔任仲裁員辦理過的案件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唐聞駿告訴澎湃新聞,他將再次向湖南省司法廳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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