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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解決“毒豆芽”案不僅要司法糾偏,還要終結監管扯皮
近日,多名涉“毒豆芽”案的陜西官員告訴媒體,部分官員的上訴和申訴陸續有了結果。陜西省榆林市五名因“查處毒豆芽不力”被控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官員,已收到法院的準許撤訴刑事裁定書。(澎湃新聞網10月12日)
很多人對“毒豆芽”記憶猶新。僅在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全國審理的豆芽案件數量就超過700起,被判刑人數近千人。但隨著案件審理和追責的推進,“毒豆芽”實際上沒有毒的質疑越來越多地獲得證據支持。這也成為當前司法糾偏的主要原因。

這里所指的“毒豆芽”,通常被稱為無根豆芽,其源自上世紀80年代發明的“8503”無根豆芽生長調節劑。彼時,這項發明還因改變了中國豆芽幾千年的生產傳統,獲得過貴州省星火科技二等獎。然而,自2011年“8503”的主要成分6-芐基腺嘌呤和赤霉酸這兩種物質被衛生部和國家質檢總局排除出食品添加劑目錄后,“8503”就開始遭到各地清查,舉凡檢測出上述兩種物質,就會被歸為“毒豆芽”。
對食品安全審慎一點,當然很有必要,但當時判定無根豆芽有毒無疑顯得輕率。首先,2011年修改后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將用6-芐基腺膘呤刪除,其理由只是“缺乏食品添加劑工藝必要性;其次,2011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相關規定要求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禁止生產包括6-芐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在內的33種產品,其理由也僅僅是“因該物質納入農業投入品管理,不再具有食品添加劑工藝必要性”?!盁o添加必要性”不等同于有毒。然而,當時的司法部門對案件的審理查處,便主要是依據上述標準為無根豆芽作出了“有毒”的定性。
現在,隨著疑問逐漸厘清,各地已加快了案件的糾偏步伐。其背后不僅牽涉到司法裁決的更正,對于涉案的豆芽生產、銷售及監管者,他們又將獲得怎樣的權益補償,同樣需要正視。這也再次反映出,一旦司法判決出現差池,其糾偏往往是復雜的,但此案更復雜的或還在司法之外。
司法判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不得半點模糊,該糾偏的就必須糾偏。但消除消費者因“毒豆芽”所產生的心理陰影,卻并非朝夕之事。為“毒豆芽”翻案的過程中,也要防止矯枉過正,避免放過真正的“毒豆芽”。有關豆芽的相關標準的修訂也應盡快跟上。同時也要警惕案件的糾偏所可能釋放的負面影響,即令一些監管者產生投鼠忌器的心理,甚至不敢管真正的毒豆芽。
除此之外,豆芽問題的另一個癥結也不應該被司法糾偏所遮蔽。此前就有媒體報道指出,“豆芽問題與其說是食品安全問題,倒不如說是監管部門之間推諉扯皮的老大難問題?!边@是因為,過去多年豆芽生產的主管單位到底是食品安全衛生部門還是農業部門,并無定論。這導致在現實中,豆芽歸誰管,只能由地方政府協調解決,各地的情況不盡相同。管理責任不清,在客觀上加劇了豆芽生產的監管難度,并制造了標準適用的紊亂。鑒于“毒豆芽”事件的嚴重教訓,這一監管扯皮局面應盡早終結。
一根小小的豆芽,背后蘊藏著如此多的問題,可以說是當前社會治理的一個縮影,其中有太多值得反思之處:其一,司法判決在標準適用上如何堅持審慎原則,與專業意見做好對接,司法糾偏的效率如何提高;其二,食品安全監管如何實現標準化、科學化;其三,監管治理的權責如何清晰化。諸如此類,不光是司法程序的糾偏所能單方面解決的。
(原標題為《解決“毒豆芽”案不僅要司法糾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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