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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超期服役”致租客兩死一傷,死者家屬獲保險理賠
出租屋內使用“超期服役”燃氣熱水器,致三名租客一氧化碳中毒,兩死一傷。事發后,兩死者家屬起訴保險公司,分別獲得10萬元理賠。
11月9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這起因燃氣泄漏引發的保險索賠案件,經法庭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
“超期服役”燃氣熱水器致租客傷亡,房東擔責60%
上海虹口法院介紹,2018年初,上海某小區的出租屋里發生了兩死一傷的嚴重事故,經公安機關調查,事故發生原因是燃氣熱水器超過使用年限,且排氣管道排風不暢,導致一氧化碳在室內積聚,造成三名租戶一氧化碳中毒傷亡。
事發后,死者家屬將房東及燃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房東對租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定期安全檢修且對燃氣公司明確告知的安全隱患怠于排除,因此承擔事故60%責任。而死者作為使用人,在未保持室內空氣充分流通條件下長時間使用熱水器,系導致涉案燃氣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承擔事故40%責任。在該案中,兩名死者的家屬分別獲賠82.5萬余元。
死者家屬起訴保險公司,獲得理賠
判決后不久,房東找到死者家屬并告知:我在事故發生前已投保民用燃氣保險,作為投保人理應獲得保險金賠付,希望你們能夠配合保險理賠。
保險公司得知情況后也聯系到家屬并告知:你們有權獲得保險金,但根據保險條款,需要提供燃氣意外事故證明、保單原件等材料才能進行保險理賠。
家屬得知后認為兩死者是該保險的被保險人,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具備保險金請求權,但由于缺乏保險理賠所需材料,保險公司無法向死者家屬理賠。
因此,家屬向上海虹口法院申請訴前調查令,由于涉及程序性證據問題,法院審查后出具訴前調查令,隨后,死者家屬調取了事故房屋的燃氣險保險單及保險合同,順利向法院起訴。
經法庭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向兩死者家屬分別支付理賠款各10萬元。
關于民用燃氣保險的相關知識
上海虹口法院介紹,民用燃氣保險保障對象(被保險人)一般系指民用燃氣用戶。本案中,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為民用燃氣用戶,同時“釋義”部分將民用燃氣用戶定義為兩類人員,1、投保案涉保險的民用燃氣注冊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員;2、民用燃氣意外事故發生時,在注冊使用人居室內的其他人員。
該案死者符合第二項約定,因而屬于被保險人。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其身故保險賠償金可當做遺產處理,在沒有受益人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有權取得保險賠償金。
法官表示,現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條款關于被保險人的范圍定義并非相同,有的將在民用燃氣使用地址合法居住滿一定時間的人員認定為被保險人,也有的僅認定民用燃氣注冊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員為被保險人,并不包含來訪人員及租客等。因此,在購買燃氣險時對此需多加注意。
民用燃氣保險一般為綜合性保險,保障范圍覆蓋家庭財產損失、人身意外傷害、第三者責任部分以及其他附加保障。
投保人在投保時,需重點關注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條款所載明的責任免除情形,比如燃氣用戶擅自安裝、拆卸或搬移以燃氣為能源的器具及附屬設備,或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銷售和檢驗合格的器具及附屬設備等情形。
法官提醒,根據《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燃具從售出當日起,人工煤氣熱水器的判廢年限為6年,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熱水器的判廢年限為8年。而本案中出租房屋內的燃氣熱水器從1999年開始使用,早已超過報廢年限,且排煙管道內有雜物阻塞,加之租客使用時緊閉房屋門窗,通風不暢,最終引發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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