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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與大V合作再規范:不得利用引流開戶,直播不得奇裝異服
監管層進一步規范券商與“大V”開展合作活動。
11月8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獲悉,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近日下發的2021年第12期機構監管情況通報中,要求證券公司應規范開展與“大V”合作活動。
通報文件顯示,監管層稱在日常監管中關注到,部分券商與“大V”合作開展網絡直播、客戶引流等活動,引發了媒體的廣泛關注和報道。通過對相關行為的法律性質進行研究,明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各公司需嚴格遵守有關要求,規范開展相關業務。
具體而言,監管層提出三項要求:一是“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開展相關合作;二是證券公司組織工作人員公開發表言論應符合規范要求;三是證券公司應強化組織外部人士發表評論的管理。

券商與“大V”合作目前兩種模式突出
通報文件指出,當下證券公司與“大V”合作主要有兩種模式:
一是投放開戶鏈接模式。即通過微信“大V”投放開戶鏈接,投資者通過點擊開戶鏈接,轉到相關公司開戶頁面進行開戶操作。在付費方式上,主要是通過支付廣告費的形式付給“大V”。
監管層表示,該做法在形式上與開戶數量不直接掛鉤,但實質上仍是按照實施效果,如點擊量、投放時間等付費。
二是投資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證券公司與經濟學家等知名“大V”合作開展直播活動,開展投資者教育,介紹投資理財知識,宣傳公司品牌,對國家經濟形勢進行分析點評等。
針對上述現象,監管層指出,證券公司作為持牌機構,要堅持“回歸主業、突出專業”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如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應做到嚴格守法,按規定要求展業。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法規沒有強制要求,也要從專業機構角度審慎評估,主動維護自身和行業形象,保護投資者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不得開展“大V”引流開戶相關活動
通報文件顯示,為督促各證券公司依法合規展業,監管層提出三方面要求。首先被規范的,便是通過“大V”引流開戶。
通報文件表示,引流開戶是一種客戶招攬行為,屬于證券經紀業務的一個環節。目前,監管層僅規定了證券公司可以委托證券經紀人代理客戶招攬活動,且證券經紀人應當是證券從業人員,并專職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
通報文件指出,互聯網“大V”不屬于專職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利用“大 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應停止相關合作。
此外,通報文件強調,對通過“直播”等方式,配合開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據了解,《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禁止直播薦股,不得通過奇裝異服等方式追逐市場熱點
通報文件同時要求,禁止以直播的方式開展投資品種選擇、投資組合推介等薦股行為。同時,券商工作人員通過網絡直播等形式發表評論,應當保持客觀、專業態度,主要聚焦經濟形勢分析、市場變動情況點評、經濟數據解讀等宏觀層面。
通報文件指出,券商工作人員通過網絡直播等形式發表評論,應遵循四方面要求:
一是確保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
二是堅守專業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誘導性、煽動性標題或者用語,不得通過著奇裝異服、在特殊地點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風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場熱點、吸引眼球。
三是對有關公開言論可能對市場產生的影響進行審慎評估,自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防止誘導、渲染極端情緒。
四是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引導市場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理性投資的理念,促進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通報文件表示,證券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直播展業的管理。其中,事前對直播內容進行把關,做好內容管理;事中對直播進行監測監控,遇有重大情況及時處理,避免產生不良影響;直播中出現違規情況的,及時啟動內部問責機制。
券商組織外部人士發表評論,不得涉及投資咨詢活動
此外,通報文件要求,證券公司組織社會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經濟學家等外部人士發表評論,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對所組織會議、講座材料、嘉賓演講內容、直播內容等做好事前審核工作。
具體而言,一方面,評論內容不得涉及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分析等投資咨詢活動。
另一方面,應充分揭示證券公司與外部人士的關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發表評論或對外展業。
下一步發現違規將嚴厲追究,利用電視廣播媒體、自媒體等工具開展活動已遭多輪規范
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表示,下一步將會同證監局,持續關注證券公司與“大 V”合作有關情況,并針對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監管要求。
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要求,一方面,鼓勵支持“專業人士,通過專業方式,說專業的話”,為首席經濟學家專業發聲創造更好地環境;另一方面,嚴厲打擊借直播之名,行違規之實的行為,維護行業發展的良好生態。
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指出,如果發現券商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嚴厲追究相關違規機構和個人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內,對券商利用電視廣播媒體、自媒體等工具開展相關活動,監管層已進行多輪規范。
10月13日,澎湃新聞記者獲悉,上海證監局為進一步規范轄區內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自媒體工具開展業務活動,向轄區內券商下發了《關于規范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自媒體工具開展業務活動的通知》。
上海證監局表示,下一步,要求轄區內各證券公司從三方面著力:一是完善內部管理,嚴格規范員工自媒體展業行為;二是優化監控方式,有效發揮日常監控作用;三是加強合規管理,提高合規執業教育。
11月5日,上海證監局發文表示,近期在工作中發現,部分電視頻道和廣播媒體涉嫌發布具有煽動性、誘惑性極強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營銷廣告。在開展監測監聽后發現,相關營銷用語存在涉嫌不當提升收益預期、過度強化投資收益、弱化投資風險及利用二維碼導流等情形,違反了上海市加強金融廣告監管工作相關規定的精神,初步認為相關媒體涉嫌不當發布傳播證券業務廣告,相關投資咨詢機構涉嫌存在不當營銷的情形。
上海證監局及時聯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約談相關媒體和投資咨詢機構,要求相關媒體、機構提升認識,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務必規范開展營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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