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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商人堵工廠“追債維權”,3年后被控犯破壞生產經營罪
因一起土地買賣糾紛,蘇會雙糾集他人堵工廠“維權”。兩年后,他與另一名參與者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又過一年,被公訴至法院。
澎湃新聞(www.tehpaper.cn)注意到,該案由警方移送檢方審查起訴后,檢方曾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兩次申請延期起訴。進入法院審理階段,該案又歷經四次開庭,至今未有結果。
自警方立案至今,已過去2年9個月,法院每次開庭,控辯雙方均辯論激烈。

2016年9月2日,第四次開庭耗時近5個小時,其間休庭一次,合議庭未當庭宣判。
“維權”兩年后被警方立案偵查
2009年12月18日,李國英購買了蘇會雙位于天津武清區王慶坨鎮工貿園內占地約24畝、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左右的廠房,雙方約定按3千元/平方米結算(已付蘇會雙定金635萬元),余款在一年內全部付清。

辯護律師提供的“購買證明”顯示,雙方約定待付清全部房款后,蘇會雙應為李國英辦理相關產權手續,“如果到期沒能付清廠房余款,李國英的公司無條件在一個月內搬走。”
一年多之后,因李國英未按期支付剩余土地購買款,經蘇會雙多次催要無果后,他決定去李國英的廠里“討說法”。
“他們長期霸占我的土地,我們忍無可忍才做出維權舉動。”蘇會雙認為,這本是一起簡單的土地買賣糾紛,卻在案發兩年后被定性為刑事案件。
2013年12月,天津公安局武清區分局刑警支隊以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對蘇會雙、蘇振立案偵查。隨后,經警方允許,二被告辦理了取保手續。一年之后,該案由武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蘇會雙因與被害人李國英存在用地民事糾紛,伙同蘇振糾集蘇某某等20余人(均另案處理),于2011年8月29日7時40分許,駕駛汽車堵住李國英經營的天津市弘亞潤滑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亞公司)門口,并強行推開電動門進入院內,蘇會雙指使蘇振用鉗子將該公司辦公區的3部電話線剪斷,同時帶多人進入該公司車間,將工人趕出并關上車間大門。
檢方認為,蘇會雙、蘇振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澎湃新聞了解到,蘇會雙在成為“破壞生產經營”被告人之前,曾就上述合同糾紛提起民事訴訟。蘇會雙稱,因為他的公司當時只有鄉鎮政府對涉案土地發放的小產權證,沒有法院要求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最終撤訴。
蘇會雙說,2013年6月,其公司才通過“招拍掛”程序正式“競得”了涉案土地的50年國有土地產權證,并付清了土地出讓金和稅款。
辯方當庭提供18份證據,檢方稱“不合法”
2016年6月30日,法院第三次開庭,9月2日已是第四次庭審。而此前該案曾被檢方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延期起訴。
根據檢方的指控,蘇會雙帶人鎖住車間大門,強行阻止員工進工廠,致使車間內正在生產的3臺鍋爐、12臺反應釜無人看管。
庭上,辯方向法庭提交了18份證據,以證明鍋爐不會發生爆炸、被害人涉嫌非法生產等,認為被告人無罪。
律師指出,李國英等人的言辭證據幾經變化,涉嫌虛假陳述。“警方采信的只是被害人及其工廠員工的證言,如要證明當時車間正生產經營,應該有其他客觀證據,比如車間的監控錄像、生產原料的廢渣等。”
“如果無法證明有生產經營之實,又如何證明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了破壞?”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在庭上稱。
針對辯方提交的新證據,公訴人在庭上指出,辯方收集的這些證據“調查手段不合法,效力存疑”。
“檢方有義務核實這些能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被告方辯護律師反駁說,上述證據均在他們的權限范圍內收集,希望法庭調查。
庭審歷經近五個小時,合議庭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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