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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陳玲學歷事件:涉嫌偽造學位學歷證書,違反治安處罰法

陳玲事件并非學歷造假個案,此前媒體也作出過相關報道。河北大學副教授、察哈爾學會研究員朱峰在接受中國網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都涉及學歷造假,但情況各有不同。”
2012年,廈門大學醫學院基礎醫學部“閩江學者”特聘教授傅瑾的“哥倫比亞大學博士學位”涉嫌造假,經調查,廈門大學確認其應聘時提供的博士文憑是一份假文憑。
朱峰認為,傅瑾的情況屬于偽造虛假的個人學歷證件或證明信息,在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下形成勞動合同關系,違反了《治安處罰法》《勞動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
同樣在2012年,一則《武漢理工大學涉嫌濫發碩士學位 百余人造假》的新聞在當年的教育界引發了不小的震動。
據新快報報道,武漢理工大學近10年來,通過廊坊碩士班先后向百余名無資格入學的學生授予真實的碩士學位,令這些人拿到學士學位半年后就可以獲得同等學力碩士學位,同時,不是高校教師也可拿到高校教師碩士學位,并順利通過教育主管部門的層層復查復審環節。
朱峰稱這種學歷造假的情況為“假的真學歷”,“是在不具備某些資格的條件下通過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獲得經過高校頒發的教育部認證的學歷的情況,這里通常有高校的不當操作作為配合。”
而針對蘭州交大博文學院院長陳玲學歷造假事件,朱峰表示,“這屬于公開發布虛假學歷信息等個人履歷信息”。他指出,要討論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博文學院是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獨立學院。
教育部于2015年底發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對《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獨立學院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年齡不超過70歲,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優先推薦,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聘任。
“其中刪除了‘并報審批機關核準’這一句,在客觀上放寬了獨立學院院長聘任條件,賦予其更大的自主權。”朱峰說。
獨立學院院長的聘任就目前來看基本有三種情況:多數獨立學院院長由母體高校在職人員擔任;部分由公辦高校的離退休人員擔任;少數獨立學院院長由投資方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長兼任。
“陳玲就屬于最后一種情況。”朱峰對記者說。
據澎湃新聞報道,陳玲的另外一個身份是某公司自然人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其在2013年9月出資3600萬元,目前仍為該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總經理,并擁有公司60%的股份。
在該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中,“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股權企業名稱”一欄顯示為“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
朱峰認為,從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看,“博士學位”并不構成獨立學院院長任職的必要條件,陳玲事件的性質要看其與蘭州交大之間是否有約定、或者學校是否對二級學院院長任職資格有特定要求。
第一種,如果蘭州交大對二級學院院長的“博士學位”沒有做出特別要求,而陳玲也不存在偽造學位學歷證書的情況,僅僅是在公開簡歷里提供虛假信息,那么就不影響其任職資格,而是在個人品行或道德上存在瑕疵。
第二種,同樣是對“博士學位”沒有要求的情況下,陳玲如果涉嫌偽造學位學歷證書,那么這原則上不影響其院長的任職資格,但是卻違反了《治安處罰法》等的相關規定。
最后一種,若蘭州交大對“博士學位”有做出硬性要求,但陳玲不僅是在公開簡歷里提供虛假信息,而且涉嫌偽造學位學歷證書,那么這就會影響其院長的任職資格,并且違反了《治安處罰法》《勞動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
針對學歷造假情況,朱峰認為,應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健全學歷的查詢體系。此外,還應盡快完善社會征信體系建設。“目前,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正在加快推進,這種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將營造‘誠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難行’的社會大環境,肯定會對學歷造假等不端行為形成威懾。”朱峰說。
(本文原題為《從陳玲事件看學歷造假現象:有個人行為 有高校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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