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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一男子以被錯誤羈押三年多申請國家賠償,檢察院立案審查
吉林省洮南市男子徐宏偉的案子被“擱置”近30年后,他收到了檢察院的《撤案決定書》——不應當認為是犯罪,近日,他就當年遭錯誤羈押3年多申請國家賠償,請求洮南市檢察院給付錯誤羈押期間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44.6萬余元、恢復其國企職工身份、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等。

徐宏偉。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供圖
11月2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徐宏偉的代理人、北京張鐵雁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鐵雁處了解到,洮南市檢察院已于10月27日作出《刑事賠償立案通知書》,決定對徐宏偉提出的賠償申請立案審查。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88年,徐宏偉所在單位(洮南市原輕化局物資供應站)的保險柜被盜,身為現金員的他被指有犯罪嫌疑,警方對他收容審查近一年后解除收審。1990年3月,徐宏偉的同事莊乾波落網,其指認保險柜是徐宏偉盜的,并稱作案后徐宏偉將保險柜內的錢和國庫券交給了他。1990年11月,洮南市人民法院判決徐宏偉犯貪污罪(含兩起犯罪事實),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莊乾波犯包庇罪和銷贓罪,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徐宏偉不服判決,上訴至吉林省白城地區中院。白城中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洮南法院重新審理。1992年1月,洮南法院將案件退回洮南市檢察院補充偵查,一直沒有補偵完畢。

1990年11月,洮南市法院一審判處徐宏偉有期徒刑8年。圖為徐宏偉保留的判決書原件。
2021年9月18日,澎湃新聞刊發《洮南一刑案退回檢方補偵近30年無果,現檢察長:會依法辦理》,報道了徐宏偉的遭遇。2021年10月9日,洮南市檢察院以“不應當認為是犯罪”,對該院辦理的徐宏偉貪污一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決定撤銷案件。
10月22日,徐宏偉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洮南市檢察院提出賠償申請,請求洮南市檢察院給付錯誤羈押期間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44.6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4.6萬余元;請求洮南市檢察院給付被扣押的3000元保證金、1000元大額存單及500元現金及同期銀行利息;請求洮南市檢察院協調有關部門恢復其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給付其被錯誤羈押而未被支付的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共計127萬余元;請求洮南市檢察院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依法追究辦理該案相關檢察人員的法律責任。
張鐵雁認為,洮南市檢察院對徐宏偉采取取保候審后,未及時變更,也沒有依法及時作出決定,致使徐宏偉背負30余年的犯罪嫌疑,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且應當按照最新的人身自由賠償標準對徐宏偉進行賠償并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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