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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挾尸要價者病得不輕,職能部門該擔負起公權責任

陜西佳縣一名農婦在一場暴雨后無影無蹤,家人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尋人信息。200公里開外的山西永和縣黃河岸邊的村民看到信息后,稱在黃河打撈到了她的尸體,索要10萬元。因拿不出錢來,死者家屬目前仍未領回尸體。
一場暴雨殞命的悲劇,成就了一樁挾尸要價的鬧劇。這不得不讓人喟嘆:千百年來,道義在底層的淪陷,比上流社會的撕扯,更觸目驚心,更寒徹骨髓。
見過高速上的天價拖車費,也見識過景點的天價海鮮,但,將死者尸體藏于橋洞下而“低于10萬元不出手”的決然,還是讓人齒冷而心寒。何況,還有兩個不容忽視的細節:一是遇難者今年38歲,丈夫雙目失明,家里還有個14歲的女兒,條件非常貧困,還在接受民政部門救助。二是當事人親屬和村干部多番協調,“最初我們考慮到對方打撈尸體也辛苦了,就準備給3萬元感謝費,但對方不同意。后來我們把感謝費加到6萬元,但對方說不能少于10萬元。”
知道你窮,知道你絕望,知道你窮得只剩下絕望,依然在死人身上漫天要價,依然在親人傷口處撒鹽。最郁悶的是,看起來還沒處說理,沒有執法部門來為家屬的合理訴求做剛性支撐。只能可憐兮兮去談判、去協商,為一具親人尸體而卑賤地討價還價。這個過程里,挾尸要價者病得不輕,難道沒有職能部門該擔負起公權責任?
按勞分配,天經地義。打撈尸體確實支付了勞動力成本,乃至復雜的機會成本,但,這整數的10萬塊錢,來不得半點商討余地,究竟是怎么算出來的——為什么不是九萬九、為什么不是十萬一?退一萬步說,消法也禁絕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姑且將打撈尸體視為合法產業,那么,定價權是不是在掌控尸體的賣家手里?當打撈者獅子大開口的時候,只能在叢林法則下比拼臉皮與私力?這讓人想起2010年奪得中國新聞攝影最高榮譽金鏡頭獎的新聞攝影《挾尸要價》:2009年10月24日湖北,荊州大學生何東旭、方招、陳及時為救溺水兒童壯烈犧牲,面對同學們“跪求”,個體打撈者不僅不為所動,而且挾尸要價,一共收取了3.6萬元的撈尸費。七年之癢過去,撈尸費依然面目不清,“要錢不要臉”的挾尸要價依然歹戲拖棚。
以下兩個道理,是該好好明確了:第一,尸體作為公民身體權的延續利益,對之依法保護是法治中國的題中之義。縱觀世界各國,基本都對公民死后的人格利益給予不同程度保護,蓋因如此,2001年最高法《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靠尸體坐地起價、平地生財,家屬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律對相關權益的保護。第二,尸體究竟由誰來打撈、民間打撈行為究竟如何定性?這些問題亟待明確。作為公共服務之一,尸體打撈理應成為警方等部門的基本職責;而民間打撈的合理報酬,亦需要在價格監管部門的視線之內框定出合法范圍。不能總是在出現尸體打撈后,任由雙方博弈,而一眾權力部門卻坐山觀虎斗。
此前有消息稱,“法媒走訪中國長江撈尸人,最多一周打撈過70具尸體。”可是,沒有人說得清,這些尸體被家屬認領前,各自被定價幾何。10萬元撈尸費,豈止“要錢不要臉”——它既提示著底層道德的缺失,更警示著司法對之的冷眼。暴雨已是天災,撈尸費別再雪上加霜成惶惶人禍了。

- 秋虫72:主要负责人应该明确,否则难以信任!
- 2025-04-15 ∙ 上海回复举报

- 博学多才的风流倜傥:这种管理实在是太荒唐了,真让人无语!
- 2025-04-15 ∙ 浙江回复举报


- 后半辈子:红旗代表的是革命精神,不能随意替代。
- 2025-04-15 ∙ 河南1回复举报

- 黄龙387:领导能力确实很重要,不是随便谁都能干的。
- 2025-04-15 ∙ 海南回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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