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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工傷認定惹官司,行政機關確有錯誤的法院可糾正
下班回家路上遇車禍、上班時突發疾病、外出送貨遭意外傷害……這些算不算工傷?近年來,用工過程中勞動者傷亡引發的工傷認定申請增長迅速,因對工傷認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也呈上升趨勢。
8月19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北京二中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11年至2016年6月,該院先后審結工傷認定類行政訴訟案件共116件,其中,勞動行政部門敗訴的案件僅有5件。
“法院尊重行政權,對不合法的工傷認定決定一般只是予以撤銷。”北京二中院行政庭法官徐寧表示,但若事實清楚無爭議,行政決定確實錯誤的,法院可以判決行政機關應該怎么做。
上班時間之前猝死被認定為工傷
陳某在一家建設公司某項目工地上擔任安全員,2013年8月12日,陳某在工地內突發疾病,被送醫院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書載,直接導致陳某死亡的疾病或情況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發病至死亡大概時間間隔約3小時。
2015年4月3日,陳某之妻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6月,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陳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應視同工傷。
該建設公司將人社局訴至法院稱,陳某去世時間為早上7點左右,而該公司員工上班時間是早上9點,因此陳某去世時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屬于為工作做準備的時間,不應被認定為視同工傷情形,請求撤銷被訴認定工傷決定書。
人社局則辯稱,經調查核實,陳某發病時間與建筑施工企業日常實際工作時間吻合,應認定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的規定。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8月19日,北京二中院二審認為,建設公司稱陳某所受傷害并非工傷,但其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支持該主張,且陳某不存在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故判決駁回建設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長嚴勇介紹,有些用人單位風險意識薄弱,對工傷保險制度不重視,存在僥幸心理,不愿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還有的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基于成本壓力,不愿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在職工受到工傷傷害后,以否認勞動關系等方式有意拖延支付工傷賠償金的時間,迫使勞動者在賠償數額上作出讓步。
法院可糾正行政機關重復錯誤認定
“在近年來審理的此類二審案件中,勞動行政部門敗訴的案件僅有5件。”嚴勇表示,敗訴率低,表明勞動行政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決定存在的問題較少,在事實認定、證據收集、程序等方面比較嚴謹。
但這樣的情況并非全部。澎湃新聞曾報道,2012年5月,湖南長沙一名環衛工陳子桂在上班時間因心肌梗塞死亡,長沙市人社局不認定陳子桂為工傷,陳子桂家屬不服,訴至法院。長沙中院先后三次判決撤銷該決定,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但該局均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了不是工傷的認定。
陳子桂的案例在長沙不是孤例。2014年5月15日,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教師王成課后約其學生在學校籃球場附近指導畢業論文,等候間隙參與打籃球,不料卻在籃球場上猝亡。
長沙市人社局對王成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死亡的決定,其妻謝穎不服訴至法院。芙蓉區法院和長沙中院兩輪一、二審共四次判決均認為應當認定王成為工傷死亡,并判決長沙市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新作出認定。但長沙市人社局均又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徐寧告訴澎湃新聞,這類問題的出現體現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法院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合法的予以支持,違法的則予以撤銷。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在針對上述案例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曾表示,依據現有規定,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認定工傷的職權歸行政部門,法院只能對行政部門認定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但不能代替行政部門做認定。他認為,為便利行政糾紛的解決,今后可以賦予法院在必要時直接認定的權力。
“法院對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判決撤銷,并要求相關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這是對行政權的尊重。”徐寧說,但上述案例中的訴訟怪圈屬于一種較為極端的情況,行政機關反復作出同樣的決定,又被法院反復撤銷,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了侵害。
徐寧表示,在極少數的類似情況下,法院可以適當地延伸司法權。“若事實已經查明得非常清楚、沒有爭議,行政機關確有錯誤的,為避免當事人“訴累”,法院可以判決行政機關應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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