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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規則深讀|交易所明確公司制治理,董事長由證監會提名
10月30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后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今年9月3日至10月3日期間,證監會就修訂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的修訂,主要涉及3方面內容:
一是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監事會的產生及職能。
二是明確和完善有關監管安排。規定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業務規則時,應當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或者董事會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同時,結合實踐新增一項規定,即對于非會員理事的反對或者棄權表決意見,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請示或者報告中作出說明。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分別由董事會、監事會通過。
三是明確部分條款的適用安排。對于“證券交易所的收支結余不得分配給會員”以及“席位”等表述,明確其僅適用于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明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須遵守誠實信用義務、兼職和回避規定等。
證監會表示,總的看,各方對《管理辦法》修訂思路、主要修訂內容基本認可,征求意見期間,所提意見主要是操作層面的問題或文字表述意見。
證監會稱,《辦法》的修訂主要遵循了三個思路:
具體而言,一是明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內部治理。借鑒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管理經驗,補充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組織機構的規定,明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的治理要求。
二是遵循《證券法》《公司法》的規定。北交所作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除了要符合《證券法》的規定,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組成、召開和議事規則等方面,還需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三是初期平穩起步,逐步探索完善。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我國市場屬于新事物,本次修訂主要是適應北交所設立初期平穩起步的需要,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作出規定,今后在實踐中再予以評估完善。
證監會強調,下一步,將指導證券交易所認真落實《辦法》,支持和指導北京證券交易所完善公司治理,有效發揮自律管理職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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