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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丟失致陳年命案嫌疑人被抓后辦案受阻,內蒙古一干警獲罪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法制處副處長佟仁欽,因為十多年前的一次瀆職行為,被判有罪。
1995年,他曾負責一起命案的材料記錄和保管工作,但在崗位變動時沒有辦理案件卷宗移交手續,14年后嫌犯被抓,警方卻因大部分原始卷宗材料丟失,無法開展后續工作。
2016年5月,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法院一審判處佟仁欽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佟仁欽不服,提出上訴,呼和浩特中院近日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嫌疑人案發14年后被抓,初期偵查材料卻丟了
1995年6月9日凌晨,呼和浩特市發電廠北門東側一理發店內發生一起命案,理發店店主死亡。
佟仁欽案的判決書顯示,該案由呼和浩特公安局回民區分局第四辦案組受理偵查,佟仁欽負責案件材料的記錄和保管工作。
公安機關調查發現,死者的堂兄施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09年9月16日,內蒙古涼城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在山西大同市將施某抓獲,并于2009年9月27日將施某移送呼和浩特公安局回民區分局。
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偵查工作卻又遇到新障礙。判決書稱,工作人員在開展偵查工作時,發現這起案件的初期偵查材料丟失,致使無法開展后續工作。
玉泉區法院一審查明,1995年12月,佟仁欽調離了第四辦案組,但就上述刑事案件沒有辦理案件卷宗移交手續。
玉泉區法院還查明,2015年7月22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區分局刑警大隊出具情況說明,證明理發店店主被殺案的原始卷宗材料目前有現場勘查卷,其余原始卷宗材料多次查找均未找到。
玉泉區法院認為,佟仁欽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在調離原工作崗位時未辦理刑事案件的移交手續,是造成該刑事案件材料丟失的原因。由于刑事案件材料丟失,致使該案件無法開展后續工作,社會影響惡劣,佟仁欽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鑒于佟仁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玉泉區法院一審判決佟仁欽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稱已過追訴時效被駁回
一審宣判后,佟仁欽提出上訴。
他的辯護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偵查材料丟失時間和保管人均不確定,佟仁欽不存在移交卷宗的問題,且該刑事案件丟失卷宗與無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佟仁欽不構成犯罪。
此外,辯護人還提出,本案已過追訴時效。
呼和浩特中院二審查明,佟仁欽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其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原工作崗位變動時,未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材料的移交手續,違反了《公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相關規定,致使案件初期偵查材料丟失,造成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公安機關無法開展后續偵查工作,社會影響惡劣,其瀆職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后果之間具有法定因果關系。
該院還認為,佟仁欽參與偵辦的理發店店主被殺案件雖于1995年6月立案,但直至2009年9月公安機關才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在進一步開展偵查工作時,遂發現該案初期偵查材料丟失,從而導致對該案無法繼續偵辦下去,故本案產生的危害結果即從此時發生,本案未超過追訴時效。
據此,呼和浩特中院裁定駁回佟仁欽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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