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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夫婦上百次“非正常上訪”被控敲詐政府,終審判尋釁滋事

新疆“王增營夫婦被控敲詐政府法院案”有了最新進展。
8月14日,王增營的辯護律師雷小冬告訴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他于當日收到了該案的終審裁定,新疆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級法院(以下簡稱克州中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王增營、張培鳳夫婦構成尋釁滋事罪。
4年前,王增營、張培鳳夫婦認為當地法院錯誤執行致他們無家可歸,申請國家賠償312萬余元,但被喀什市法院駁回,遂開始上訪。
新疆阿圖什市檢察院后來指控,王增營夫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持續多年的無理纏訪為要挾手段,向喀什地區中院、喀什市法院、喀什市多來提巴格鄉政府索要于法無據的近313萬元賠償,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阿圖什市法院一審認為,王增營夫婦的行為不屬于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要挾方法,國家機關也不存在因恐懼而交付財產的情形。但王增營夫婦多次進京非正常上訪,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家工作機關的工作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審判決后,王增營提起上訴,克州中院對該案進行了不開庭審理,并于8月4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非正常上訪被控敲詐法院政府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該案源于一起土地租賃糾紛,農民王增營、張培鳳夫婦為此打了6年官司,法院先后十二次裁判,最終王氏夫婦艱難勝訴。
喀什市信訪部門出具的一份文件稱,此案中,當地鄉政府對涉案土地“一女二嫁”,造成法律關系混亂引發糾紛,存在過錯。
勝訴后,王增營以曾審理該案的喀什市法院“違法提起再審和錯誤執行”為由,申請國家賠償,請求賠償其6年的果園收入損失、因被錯誤執行導致無家可歸及上訪造成的損失、精神損失等共計3129750元。
相關司法文書顯示,2011年6月,喀什地區檢察院曾對該案作出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喀什市法院在這起民事官司中曾作出過錯誤的生效判決,且曾將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再審,程序違法。
新疆高院之后對該案作出的一份再審民事裁定書,也確認了上述再審檢察建議書中的說法。
不過,在2012年7月16日,喀什市法院駁回王增營的賠償請求,認為其在本案審理和執行中,不存在違法的情形,決定不予賠償。
阿圖什市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賠償申請被駁回后,王增營、張培鳳在北京非正常上訪160多次,并多次辱罵、威脅喀什方面負責化解信訪的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未因恐懼而交付財產
起訴書稱,王增營夫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持續多年的無理纏訪為要挾手段,向喀什地區中院、喀什市法院、喀什市多來提巴格鄉政府索要于法無據的3129750元,其行為觸犯刑法,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阿圖什市法院在一審時認為,王增營夫婦在民事官司中受到的經濟損失,不符合國家賠償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系非法訴求。
但在本案中,兩被告人因非法訴求未得到滿足,進京非正常上訪要求滿足其非法訴求的行為不屬于敲詐勒索中的威脅、要挾方法,而且國家機關也不存在因恐懼而交付財產的情形。因此,公訴機關對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指控不成立。
但阿圖什市法院認定,兩被告人多次進京非正常上訪,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
最終,阿圖什市法院一審判處王增營有期徒刑三年,而張培鳳被“判二緩三”。
二人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審判決后,王增營上訴至克州中院。克州中院裁定書顯示,該院組成合議庭,通過提訊上訴人王增營,訊問原審被告人張培鳳,詳細查閱案卷材料,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克州中院認為,王增營夫婦自行將未被法院執行的兩人承包的果園放棄經營,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應由兩人自行承擔。然而王增營夫婦卻以此為由,提出了無依據、不合法的312萬余元國家賠償要求,并非正常上訪。
二審裁定稱,王增營夫婦在北京天安門等敏感地區非正常上訪160余次,嚴重擾亂首都重點地區、敏感區域及非上訪區域的公共秩序。在被北京警方多次拘留和訓誡后,二人仍不思悔改,無理取鬧,多次威脅、辱罵、恐嚇勸解工作人員,并通過在勸訪工作場所“上吊”的途徑給勸解工作人員施壓,情節惡劣。
克州中院認為,王增營夫婦的行為已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正常的信訪秩序、社會秩序和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二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律師提管轄權異議被駁回
裁定書顯示,王增營提出及辯護律師辯稱,本案管轄錯誤,程序違法。主要依據為,王增營夫婦在北京實施的涉嫌尋釁滋事的行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尚未偵查終結。因此,喀什市公安局無權偵查,阿圖什市檢察院無權指控,阿圖什市法院無權審判。
但克州中院認為,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本案中,王增營夫婦的居住地均在新疆喀什,且受到該夫婦辱罵、威脅、恐嚇的對象為喀什有關機關的工作人員。因此,克州中院認為,其二人的行為同樣也嚴重擾亂了喀什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故新疆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克州中院在裁定書中稱,本案經新疆自治區檢察院、新疆高院指定管轄,阿圖什市檢察院及法院具有管轄權。
另外,對王增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喀什市公安局無權偵查本案的意見,克州中院亦未予采納。克州中院認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是否撤案,不影響喀什市公安局對本案行使偵查權。
裁定書顯示,克州中院認為,本案原審判決定性準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8月4日,克州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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