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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仁風獲賠172萬,云南高院未采納每日24小時賠償要求

據云南高院通報,錢仁風申請國家賠償案,該院于8月9日上午依法向其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該案依據法律相關規定并經雙方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錢仁風獲賠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與精神撫慰金共計1723857.30元。
2016年6月1日,賠償請求人錢仁風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云南高院申請國家賠償。云南高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公開舉行了聽證,聽取了賠償請求人錢仁風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見。聽證會上,云南高院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田成有向賠償請求人錢仁風公開賠禮道歉。
云南高院通報稱,聽證會后,云南高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與錢仁風及其委托代理人在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下,就賠償事項進行了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支付賠償請求人錢仁風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人民幣1223857.30元;支付賠償請求人錢仁風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00元。
此前,錢仁風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在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方面提出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賠償金,而非《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對其蒙冤入獄的13年10個月,共計索賠955萬余元。云南高院并未采納這一賠償要求。
該院通報稱,關于錢仁風提出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應區分法定工作日及加班、公休日、節假日、帶薪休假日予以不同賠償標準的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16年度每日國家賠償金標準,即2015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為242.30元,賠償請求人錢仁風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應支付其國家賠償金人民幣1223857.30元。
關于精神撫慰金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云南高院認為,賠償請求人錢仁風因無罪而被長期羈押,其身體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壓力,其工作、生活受到了實際影響,應當認定精神損害后果嚴重。從其被判處刑期、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期限、社會影響等各方面綜合考量,支付賠償請求人錢仁風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00元。
【新聞背景】
2002年,云南巧家縣一幼兒園發生一起重大投毒案。1名兩歲女童“攝入毒鼠強”身亡,另有兩名兒童經搶救脫險。幼兒園17歲的保姆錢仁風被認為有重大作案嫌疑。她也因此被判處無期徒刑。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此前報道,錢仁風投放危險物質罪一案的再審和改判,歷經錢仁風申訴、網友網絡發帖、云南省檢察院領導就輿情批示、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啟動立案復查程序、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云南省高院再審等程序。而此案改判關鍵,系云南省檢新媒體工作人員監控到的一則網貼。
2013年7月,云南省檢察院調取了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復查。2014年5月12日,云南省檢察院向云南高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再審”。2015年5月4日,云南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15年12月21日,云南高院再審宣判,宣告錢仁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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