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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墜亡一年后商場加高護欄,家屬追責索賠47萬被駁回
一年前有顧客在上海徐家匯某商場高墜身亡,一年后商場方面加高防護欄。但這一舉動被墜亡顧客的家屬看做商場“心虛”的表現,一紙訴狀將商場告上法院,提出47萬余元索賠。
據徐匯區法院介紹,2014年2月20日10時左右,正在該商場6樓彩蝶軒門口打掃衛生的清潔員趙阿姨忽然發現一名30歲左右的女子用手撐著玻璃防護欄,就掉了下去,并聽到一聲尖叫。公安機關經過現場勘查,確認該女子為高墜死亡。戶籍資料顯示,小方身高為1米67。事后,商場將5、6樓原來1.1米高的護欄加高至1.8米。
2016年1月27日,其家屬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商場賠償死亡賠償金的一半,即47萬余元。在起訴書中,小方家屬稱其多次與商場溝通賠償事宜,但商場拒不賠償,還掩蓋過錯,加高護欄,企圖掩蓋護欄設計存在的缺陷。其認為護欄不僅高度只有不到1.1米,底座還寬,對于身材較高且不熟悉商場環境的消費者起不到防護作用。
商場對小方家屬的訴請并不認可,其始終認為自身符合國家標準,小方屬于故意翻越護欄自殺身亡。對于加高護欄的說法,其稱時間為第二年3月,離事發已超過一年之久,不存在為掩蓋過錯而加高護欄的情況。同時,商場也認為原告提起訴訟超過了訴訟時效。
最終,上海徐匯區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小方家屬的訴請。徐匯區法院稱,法律規定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本案中小方家屬主張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應就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該請求權適用一年訴訟時效規定。而小方死亡時間為2014年2月20日,該時間節點即是本案侵權損害后果確定之日,且當日公安機關即已就相關事實進行了調查確認并出具了死亡確認書,就該事件已處置完畢,如家屬認為系被告方侵權行為造成小方死亡,應在一年之內提出相應主張。但并無證據可以證明在起訴前曾向商場提出過涉案相關主張。最終,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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